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民 政 總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王,哲昂申請其已故父親王,波兒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園林綠化部綠化處第六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會議議決將位於路氹城(氹仔及路環)的公共街道及地方命名為機場大馬路、航空圓形地、東亞運廣場、科技大學圓形地、體育館大馬路、射擊路、網球路、溜冰路及新城大馬路,有關資料如下:

1. 90166 機場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do Aeroporto

屬嘉模堂區
由路環電廠圓形地起至偉龍馬路止。

2. 90167 航空圓形地,葡文為Rotunda da Aeronáutica

屬嘉模堂區
位於機場大馬路與射擊路之交匯處。

3. 90168 東亞運廣場,葡文為Praça dos Jogos da Ásia Oriental

屬嘉模堂區
位於蓮花路、溜冰路、網球路及體育館大馬路之間。

4. 90169 科技大學圓形地,葡文為Rotunda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屬嘉模堂區
位於體育館大馬路北端。

5. 90170 體育館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da Nave Desportiva

屬嘉模堂區
由蓮花路起至科技大學圓形地止。

6. 90171 射擊路,葡文為Rua do Tiro

屬嘉模堂區
由體育館大馬路起至航空圓形地止。

7. 90172 網球路,葡文為Rua de Ténis

屬嘉模堂區
由體育館大馬路起至機場大馬路止。

8. 90173 溜冰路,葡文為Rua da Patinagem

屬嘉模堂區
由蓮花路起至機場大馬路止。

9. 90174 新城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Cidade Nova

屬嘉模堂區
由蓮花路起至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六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Ana Margarida do Amaral Alves;
黎俊燊;
Fátima Antónia Carlos;
Maria Tereza Xavier;
Ricardo da Rocha Vai;
Victor José Ritchie Manhão。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故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財稅廳廳長 鄭世傑

委員:廳長 何佩華

處長 張祖強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喜欣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張志恆

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綺雯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黃家強

委員:一等技術員 關偉平

二等技術員 張可明

———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通 告

第8/2007/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旅客自助過關系統」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1,70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劉耀強 7.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Manuel Balona Gomes

顧問翻譯員 何樹光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平面設計、網頁設計及其他相關範疇)兩缺之事,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一般及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八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化學、化工、生化以及相關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化學、化工、生化以及相關範疇之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遞交申請表格。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 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以及負責執行刑事鑑定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 40﹪;
第三階段: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 1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a)無機化學;

b)有機化學;

c)分析化學;

d)儀器分析;

e)生物化學;

f)實驗室質量控制及安全知識;

g)社會常識;

h)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潔蘭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浩堅

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惠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工程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電子工程範疇之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遞交申請表格。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尤其負責設計、裝置、操作及保養有關的儀器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作,以及負責執行刑事鑑定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佔總成績50 %;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 40 %;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 10 %。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a)模擬及數字電子線路知識及應用;

b)通訊技術知識及應用;

c)電子測量知識及應用;

d)實驗室質量控制及安全知識;

e)社會常識;

f)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關偉康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永紅

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治勇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廣告及市場推廣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公共關係、廣告及市場推廣範疇的高等課程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遞交申請表格。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要求具有公共關係、廣告及市場推廣範疇高等課程水平之基本專業技能。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佔總成績50 %;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 40 %;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 10 %。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社會常識;
——相關法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第1/1999號法律,通過《回歸法》;

3. 第2/1999號法律,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4. 第22/2000號行政法規

5.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

6. 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7.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8. 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 第02/DIR-PJ/2006,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12.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1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6.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7.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18.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9.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20. 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21. 第5/1999號法律,核准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及保護;

22. 第6/1999號法律,核准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23. 第3/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關於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的規則。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張慧敏

候補委員:處長 何浩瀚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芷明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本局以一般及考試方式進行之普通晉升開考,由於沒有投考人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而宣告是次開考取消。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處長 楊春麗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衛生局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六缺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及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19/P/200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批示編號第13/SS/2007

1.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藥物業商號牌照技術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藥物事務廳廳長。

委員:稽查暨牌照處處長;

公共衛生醫生 鄧志豪及李兆田;

西藥業商會代表 江瑞翎或其代任人 梁錦榮;

大藥房商會代表 吳慧紅或其代任人 唐永明;

藥劑師學會代表 郭潮輝或其代任人 李少歡。

2. 撤銷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編號第21/SS/2006號之批示。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批示編號第14/SS/2007

1. 根據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藥品廣告諮詢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

委員:藥物事務廳廳長;

馮浩明,衛生局醫生或其代任人 張悌;

何思謙,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或其代任人 黃翰寧;

江瑞翎,西藥業商會代表或其代任人 梁錦榮;

關樹權,中藥業公會代表或其代任人 龔樹根。

2. 撤銷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編號第15/ SS/2005號之批示。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過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第一職階三等文案一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科學專業,包括新聞及公共傳播學、經濟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五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約翰四世大馬路7至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亦已上載於本局網址(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三季度的資助表: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港 務 局

港務局告示第2/2007號摘要

“核准一種款式客運碼頭特別通行證(簡稱“特別通行證”)、五種款式客運碼頭通行證(簡稱“通行證”)及三種款式客運碼頭工作證(簡稱“工作證”),該等證件的式樣載於告示的附件內。

特別通行證的持有人可進入所有客運碼頭的限制區域。

通行證的持有人可進入通行證上所指定的客運碼頭的限制區域。

工作證的持有人可在工作證上所指定的客運碼頭指定範圍內經營業務,但必須嚴格遵守港務局所發出的工作守則,且不可在指定的範圍以外遊說顧客、售賣物品或從事其他任何商業活動。

持證人應於進入碼頭時將特別通行證、通行證或工作證配帶於上衣的顯眼處,而工作證的持證人尚須同時將由申請工作證的機構或公司所發出的僱員證配帶於上衣的顯眼處。

特別通行證及通行證的持證人,須使用指定通道進出客運碼頭限制區域範圍。

為核查持證人的身份,執法人員可要求特別通行證、通行證或工作證的持證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使用讀卡機以核對證件。

特別通行證、通行證或工作證的持證人不得轉讓證件予他人使用。

各種款式的特別通行證、通行證及工作證均於每年年底失效。

特別通行證、通行證或工作證的申請人應按港務局收費總表的規定繳付手續費。

如持證人違反告示所訂的規則,則港務局將收回有關證件。

廢止港務局第1/2001號告示。

本告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郵務文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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