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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佩儀作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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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巢樹恆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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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1)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2)正選成員——梁勵,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3)正選成員——何絲雅,及候補成員曾冠雄;
4)正選成員——盧麗卿,及候補成員譚嘉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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