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唐碧菁 8.27
2. 鄭維娜 7.89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Luiz Amado de Vizeu

正選委員:顧問 莫麗明

候補委員:高級審計師 劉偉明

———

審計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馮渭球 6.98
2. 劉達權 6.88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維娜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處長 鄭桂垣

———

審計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楊才煒 7.4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振方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趙正香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意敏

———

審計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林文 8.09
2. 譚施敏 8.08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薛子慧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慕儀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侯祥翔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許麗儀申領其已故丈夫廖志基(曾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有條件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考人之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7年10月之商業登記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九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潘,永華 8.77 a)
2. 張,素梅 8.77 a)
3. 陳,日鴻 8.77
4. 林,微笑 8.71 a)
5. 江,詩琪 8.71
6. 關,施苑 8.69
7. 林,思來 8.68
8. 梁,永安 8.67
9. Ng, Peng In 8.66
10. 黎,煥泓 8.63
11. 姚,小雅 8.57
12. 劉,喜鈞 8.54
13. Tang, Shu Qing 8.52
14. 麥,肇鵬 8.49
15. 陳,孝永 8.44
16. 岑,玉霞 8.21
17. 林,濟庭 7.93
18. 何,鈺良 7.84
19. 鄭,軍海 7.78

a) 具較長公職年資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候補委員: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曾,榮珠申請其已故女兒馮,愛菊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市民事務辦公室社群互助促進處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第01/DRP/FP/2007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I.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第02/CA-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第3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周桂芳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1. 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a)有關供款人的登記或轉制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人的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2. 批閱公積金供款人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II.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員范百雄之遺孀龔正英及兒子范嘉豪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通 告

一、遵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之批示,以及按照“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現招考“澳門保安部隊第九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普通班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成績及格的學員可成為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中之普通職程、音樂專業職程、機械專業職程或無線電專業職程之警員,或成為消防局基礎職程之消防員。而投考專業職程之投考人須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專業學歷。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按照保安司司長之批示,該日期現訂為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和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中文教育初中三或葡文教育九年班或同等程度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十)通過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專業職程、機械專業職程或無線電專業職程者)。

三、為報名而須遞交之文件:

(一) 申請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或於本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fsm.gov.mo);

(二) 順序列出優先選擇課程聲明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或於本局網頁內下載);

(三) 出示學歷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四) 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五) 吋半證件類型彩色照片二張;

(六)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 出示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八) 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遞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聲明同意投考人投考是次課程之文件之正本/鑑證本;

(九) 倘投考專業職程者,須指出相關專業及提交專業學歷證明或技能之聲明書;

(十) 遞交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日期、地點及方法: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在下列時間內將上點內所要求之文件遞交至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中午不休息)。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一) 負責檢驗投考人體格的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歐維士

委員:醫生 王志巍

醫生 劉婕

醫生 黎嫦燕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黃漢元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周惠強

委員:醫生 郭秋莎

醫生 林曙東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胡漢成

(二) 負責評定其他測試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謝偉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李華湘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林曉帆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廖偉強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梁小玲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蔣明亮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鄺逸富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李德樂

在評定有關音樂專業職程的專業測試時, 本通告第五(二) 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音樂警長 梁健行

治安警察局音樂警長 鄭繼燊

在評定有關機械專業職程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 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機械警長 羅錫培

治安警察局機械副警長 鄭錦雄

在評定有關無線電專業職程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 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警長 張志明

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警長 容田潤

六、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 體格檢查:

內容及標準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4)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5)跳遠;
6)跳高;
7)“庫伯氏”(cooper)測試;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體能測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1)以投考人選定的語言聽寫和作文;
2)英語聽寫;
3)算術測試。

(2)評分標準: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 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五) 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專業職程、機械專業職程或無線電專業職程者):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七、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各項甄選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八、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及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以及補充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化驗範疇)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馬步晴 6.7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潔蘭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 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範疇)一缺之事,茲公告以下事宜:

(一)知識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C座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本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七十缺。

一、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2. 報名限期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3. 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下述第1或第2點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1.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具備以下所有法定要求,便可報名參加是次開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任職能力;

c)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

e)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2. 已納入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的人員可參加是次開考。

三、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提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1. 與公職有聯繫之報考人(須帶備文件正本):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e)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項及d)項之文件。

2. 與公職無聯繫之報考人(須帶備文件正本) :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四、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草擬刑事偵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在刑事專案調查中作出刑事程序行為;

e)使用武器、裝備、汽車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妥善保存該等用具。

五、薪俸及報酬

1.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

2.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附表,實習刑事偵查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2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職級之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按照第86/89/M號法令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3.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就讀培訓課程期間,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之被錄取學員每月可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70 點之培訓月津貼。

六、甄選方法

1.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40%;
——體格檢查——及格或不及格;
——心理測驗——佔總成績20% ;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2. 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報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知識考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3.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報考人之體格狀況,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兩部份組成,且每一部份均具淘汰性質。

報考人之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醫生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人事及行政處,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4. 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報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要求。

5. 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報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6. 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報考人,方會被按以加權平均方式計算之得分順序錄取就讀培訓課程。

在各淘汰試階段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或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驗其中一項不及格者,即被淘汰。

7. 培訓課程為期不少於四個月。

培訓課程是按有關培訓課程規章進行,培訓課程成績及格者方被錄取進行實習。

8. 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

《第十三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及上述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到人事及行政處內參閱,或瀏覽本局的網頁。

七、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廳長 郭志忠

候補委員:處長 何浩瀚

處長 Fernando Plácido Carion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員六十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學員的開考通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及體格檢查時間表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到澳門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黃妙玲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由開標日起計九十天,且得按照招標方案規定延長

6. 承投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萬圓整

8. 確定擔保:判予總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

10. 參加條件:持有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有效執照

11. 交標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12.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元晦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加以澄清。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合理價格:50% ;
投標公司組織:30%;
投標公司履歷:20%。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金愛 8.89
2. 黃黎明 8.84
3. 朱斌 8.6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澤成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演藝學院院長 梁曉鳴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胡淑華 8.64
2. 李麗嬌 8.44
3. 薛啟善 8.17*
4. 陳麗蓮 8.17

*擔任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王世紅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演藝學院院長 梁曉鳴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巫宏明 8.17
2. 李天果 8.1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澤成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資訊組代組長 梁慶翔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何惠 8.58
2. 陳潔貞 8.28
3. 梁淑盈 8.2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志亮 8.72
2. 葉思嘉 8.67
3. 許永吉 8.58
4. Joana Banares Cervantes Nogueira 8.35
5. 張家儀 8.28
6. 韋志恆 7.94
7. 何元成 7.9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國洪

委員: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張策靈 8.72
2. 吳海龍 8.4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十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周少玲 8.56
2. Ceclia da Ftima Mateus de Jesus 8.46
3. 蘇詠兒 8.44
4. Sandra Cristina de Cachinho Cordeiro 8.33
5. 鄧頌國 8.22*
6. 羅德宜 8.22
7. 黃鎂棋 8.16
8. 王啟浩 8.13
9. 韋子燕 7.98
10. 林耀濠 7.94
11. 戚瑞蓮 7.88

* 修讀與職務直接有關之培訓課程較多。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王翠華 9.38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顧問翻譯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葉炳聰 8.60
2. 梁潤榮 8.52
3. 林富顏 8.10
4. 李志光 7.78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艷梅

正選委員:處長 林佩嫦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麗萍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茲特公佈,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九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四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或可進入本局資訊網(http://www.infop)瀏覽。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西灣大橋二零零八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的管理及保養”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及進行招標程序之部門: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管理地點:西灣大橋及其附屬設施。

4. 管理及保養目的:對西灣大橋進行全方位24小時CCTV監控及維持和改善大橋現有的正常使用狀況,並於颱風期間提供下層隧道作有限度的開放使用。

5. 提供服務期限: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但颱風期間額外工作及非保固範圍內的維修工作項目將以系列價金形式計價。

8. 臨時擔保:$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作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只准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作為競投者,以及那些在開標日已遞交其註冊申請的人士;

11.2. 上述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1.3. 第11.1點所指任何條件的競投者的核實將由判給實體進行,故這些人士無需於標書中附上其資格的證明文件;

11.4. 上述公司或個人企業主所經營事業項目必須包括但不限於“橋樑的管理及維護”(以商業登記作證明);

11.5. 倘為合營公司,組成合營公司的實體中分別各有上述第11.1點或11.4 點的條件即可。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2,600.00 (澳門幣貳仟陸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

按下列項目的因素,以淘汰方式決定服務承攬人:

第一項:符合投標案卷的要求;

第二項:最低價格(允許差額為最低價格的+20%以內(含)的競投者);

第三項:同類型或相關管理工作之經驗(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 ;

第四項:工作計劃。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管理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歐若堅 7.2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Melinda Chan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歐建良

首席行政文員 吳嘉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財 政 局

二零零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