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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陳漢傑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兩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十一)批准支付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簽署屬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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