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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明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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