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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5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予總部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東京市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的許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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