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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簽署澳門藝術博物館購置展覽設備(可移動展覽展櫃)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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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簽署澳門回歸賀禮陳列館訂購文物展覽展櫃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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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