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5
II
SÉRIE

Quarta-feira, 7 de Novembro de 2007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嘉華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0/2007。

嘉華文娛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嘉華文娛體育會”,簡稱“嘉華”。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Ka Wa”,簡稱“Ka Wa”。

英文名稱:“Ka Wa Athletic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簡稱“Ka Wa”。

第二條

宗旨

以倡導文娛體育活動,如:籃球,足球為基礎,以發展及推廣運動為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2樓C座。

第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得用內部規章詳細列明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務,選舉及會議制度。

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得邀請各界社會賢達予以本會督導及指導,並以榮譽或名譽之尊稱。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中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事務。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職責為管理法人,編制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職責為監督法人運作,編制年度監督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各機構的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但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上下限。

第六條

消滅

本會消滅之方式監督形式一切跟隨法律規定監督按照會員大會議決之結果執行。

第七條

經費

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地平線社會支援網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de de Auxílio Social Skyline”

英文名稱為“The Skyline Social Assistance Network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地平線社會支援網絡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Rede de Auxílio Social Skyline”,英文為“ The Skyline Social Assistance Network Association”,住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381號嘉應花園第三座13字樓AK室,宗旨是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和諧共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地平線社會支援網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de de Auxílio Social Skyline”;英文名稱為“ The Skyline Social Assistance Network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381號嘉應花園第三座13字樓AK室。

第三條

期限

本會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的社會工作者(下稱社工)及或熱衷社會服務志願人士(下稱志願者)之組織;

2)愛國愛澳,致力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提升本澳居民生活素質;

3)團結社會上各範疇的社工,推動社會服務的發展,增進同工間的緊密聯繫和互勵互勉,提升社工的專業知識和技巧,以更有效地為社會作出貢獻;

4)針對社會問題,提供適切的服務,達致助人自助的精神;

5)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和諧共處。

第五條

性質

1)本會主要集結不同範疇的社工,以非牟利的形式進行無償性提供社工專業的服務精神,為社會上各階層之任何人士提供適切的協助;

2)以及聯結不同功能的社團,作為社會支援網絡之工作轉介,務求使求助者得到關顧與支援,從而達致助人自助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1)凡熱衷於社會服務之社工、志願者、認同及擁護本會之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凡申請入會者,需經本會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工作;

3)須按時繳交一次性之入會費,以及每年之會費;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5)如違反本章程之會員,將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譴責、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

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和具投票之權利;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提出建議或異議之權利;

4)有優先參與本會活動及工作之權利;

5)有退出本會之自由權利;

6)具推薦人資格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結構

本會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和理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可隨時修訂和通過本會的章程,以及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監事會成員和理事會成員;

2)主席團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乙名;

3)每年由主席團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5)審議和通過會務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任;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審核本會帳目收支;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3)監事會之決定權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準則。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任;其職責為執行本會一切事務;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3)理事會之決定權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準則;

4)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會務計劃及年度工作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並在理事會內推選一名成員擔任司庫;其職責為處理本會一切財務往來;必須:

a. 奉公守法,廉潔公正;

b. 負責制定每個財政年度之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經費除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外,可接受任何機構及人士的無條件捐贈和資助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藝軒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粵藝軒戲劇曲藝會。

會址:澳門十八間11號地下。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發展推廣傳統粵劇曲藝,提高藝術水平,凡對粵劇曲藝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6.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7.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聯絡二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理事會之職權: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8.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非常大會可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11.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12.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策需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13.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心靈瑜伽中心

英文名稱為“Heart Yoga Center”

Abbreviation: “HY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心靈瑜伽中心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之地址,其修改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為“心靈瑜伽中心”,英文名為“Heart Yoga Center”, 英文簡稱為“HYC”。住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1-11C協興大廈D/MZ。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目標崗位勝任力測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目標崗位勝任力測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國際目標崗位勝任力測評協會”,是國際性的、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的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雅廉訪70號A座幸運閣18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嚴格遵守所屬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和教育機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共同推廣“人才才位測評”,以人才就業為導向,以目標崗位需求為重心,為社會培養運用性、技能型、零距離、高素質的實用人才。為社會核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為教育事業興旺發達捐資獻力。

第四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世界各地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樹立、維護本會聲譽和按時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將通過《國際目標崗位勝任力測評雜誌》,大力表彰、推廣“人才才位測評”新型教學模式及其輝煌教育成就。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會務機構設:(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常務會長若干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大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大會主席指定一名常務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A)應大會主席要求;B)應理事會和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常務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主席是理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理事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主席指定常務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B)招收會員;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D)委任本會代表;E)訂定入會費。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總監委主席一名、常務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監事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常務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B)查核本會的財務;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的會慶日定為十月一日,每年十月一日前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記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emór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emor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記憶學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Memóri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Memo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臨時聯絡地址:澳門畢仕達大馬路鴻安中心第3座12樓W。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發展及推廣有效、輕鬆的學習方法。目的在於令更多人懂得如何運用天賦的“腦”力,從而提升個人的技能及社會的競爭力。主要職能為:

(一)舉辦或合辦免費講座、本會認為有需要及能發揚記憶學術精神的各類型活動;

(二)吸納會員;

(三)設立助學基金支援會員往外地升學或進修;

(四)贊助及參與本澳和內外地記憶學或其他有關團體之發展事宜;

(五)與社會上其他團體或組織合作,保持和發展關係,並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十六歲,並完成超強記憶學課程或超強記憶實用英文記憶班,均可以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家庭組會員:凡完成超強記憶中小學輔導課程,均可以連同其家長成為家庭組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在記憶學領域有特殊造詣或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會員提名,並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本會為推廣記憶學,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基本會員有權選舉或被選舉成為本會領導階層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四)享用本會各項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入會手續:

完成有關課程後,填妥登記或申請表連同證明文件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觸犯下列行為者,得由監事會提交理事會終止其會籍資格,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

(一)違反本會章程者;

(二)觸犯刑事案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者;

(四)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榮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理事會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或以上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或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層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的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交之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執行架構,其成員是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由單數組成,成員不多於九名。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各職位由成員互選訂定,任期為三年,可以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集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所有的決議;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四)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審核入會之申請。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及其轄下的各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所採用之圖章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民樂團

葡文名稱為“Banda de Música Folclóric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民樂團”,葡文名稱:“Banda de Música Folclórica de Macau”(以下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灣祐漢新邨第五街10號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是以業餘的文娛藝術為組織,推廣及促進中國民間音樂文娛藝術的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澳門居民凡對中國民間文藝感興趣者,認同本會章程及遵守本會章程之民樂愛好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訂修改會章,選舉及調整理監事,組織培訓新生民藝人才,及決定本會今後工作計劃和方向。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會長負責領導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每屆會員大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推動活動,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每屆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一)監事會成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監事會個別成員。

(三)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財政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贊助、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不善之處則按現有法律新規定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u Meng

拼音名稱為“Ou Man Kou Meng Tong He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高明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組織大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高明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u Meng,註冊會址為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27號2樓D座。

第二條——本會設立宗旨及會務範圍如下:本會是愛國愛澳社團組織,其成立宗旨是:

(一)聯絡旅澳高明鄉親、促進鄉宜、造福桑梓、團結愛國,鼓勵和支援鄉親,大力支援家鄉的建設,積極參與本澳發展社會事務,為澳門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促進與維護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

(三)提倡教育事業,設立獎學金或助學金,並接受為上述目的之捐款與捐贈產業。

(四)辦理並促進各種福利事業與救濟工作,尤以有關本會會員之救濟及福利事業,舉辦會員之康樂體育活動、組織旅遊、及加強與佛山高明家鄉的交流互訪活動。

(五)向會員徵收基金、會費、收受捐款捐物,並于必要時得以合法手續,籲請捐助,以達本會會務之需要。

第三條——若本會結束時,所餘任何財產,包括本會自置之物業固定資產,不得將其支付或分配於本會會員,只能贈予或轉移與本會有同樣宗旨之其他社團,而該社團應有禁止分配其收入及財產給與會員之規定者,此等社團之選擇應由本會會員于未解散前決定之,如事前無決定,則交由有權管理慈善基金之高等法院法官裁決。倘該法官認為無適當社團可資贈予者,則撥作任何慈善事業之用。

第二章

組織細則

第一條——會員

(一)凡佛山市高明區籍貫人士及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得申請為會員,而須由會員一人之提名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須由申請人及介紹人親筆簽名,該項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批准或不批准不必說明理由予以否決,凡經理事會通過准予入會,並繳交會費及基金者,方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者,本會予書面通知,並附寄本會章程,與會員證予該會員。

(三)本會會員類別及應繳入會基金,會費如下:

1. 普通會員——入會基金:全免。每年會費陸拾元。

2. 永遠會員——入會基金:壹仟元。會費豁免。

(四)本會會費規定應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繳納,倘逾期不繳納,本會即去函(或以電話)催收,倘至六月三十日止仍未繳交,則其會員資格作為自動喪失,並終止一切權利。

(五)會員倘有違背會章及規則,而妨礙會務之進行,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者,將由本會理監事會開會審查之,倘該會員不能將其行為作滿意之解釋者,則理監事會可宣佈停止其為會員並取消其會籍。

(六)會員自動退會或被取消會籍者,所繳會費及基金,本會概不負退還之責任。

(七)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種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2. 有參加和享受本會舉辦之一切康樂、福利事業之權利。

3. 在本會各種會議中有提議權及表決權。

第二條——名譽會員暨名譽顧問

本會理監事會對於港僑或本澳社會賢達,徵得其本人之同意,可聘任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名譽顧問。

第三條——會長、理監事會之選舉法

(一)本會每一屆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改選須於上一屆任滿前一個月內舉行並完成之。並由上一屆會長及理監事會負責辦理一切有關下屆選舉事宜。並根據當時的實際需要,設定報名參選費之金額。

(二)選舉前應將自願報名參選會長及理監事,並已繳交參選報名費的候選人名單,列表作為候選人,供會員參考。會員在選舉時,亦可選擇不在候選名單之列的會員出任會長及進入理監事會。(但被選人必須出於自願,並補交報名參選費才能當選)依照規定名額自行圈選,並署名於選票,投入選舉票箱。在所定選舉日期當眾開箱。選舉人在選票上所簽署之姓名,須與在會員冊上之簽署相同,否則該選票作廢無效。A:會長選舉得票最多者為會長,其餘候選者為副會長。B:理監事選舉;按規定之名額,得票較多者當選為理監事。

(三)核計選票時,須由理監事會所選定之監票人員在場見證。選舉結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並在本會辦事處列表公佈之。

第四條——會長及理監事會之組織及權責

(一)本會一切事務與財產統由會長和理監事會全權管理和負責決定及處理;其決定及處理以不抵觸現行法例及本會章程為限,倘有新規則訂立,對於該規則未訂立前所作決定,不得認為無效。

(二)理事會設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理監事會共約二十九人。人數之增減可由理監事會根據需要決定之,理監事會的人數需為單數。

(四)會長和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一人一票選出,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能連選連任一屆。

(五)由新產生的正副會長、理監事會互選產生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理事監事、及選出下列各部之正副部長。

(可兼職):

1. 秘書總務部、2. 財務部、3. 青年康體部、4. 婦女部四個部。

(六) 本會各職能部門之具體權責如下:

1. 會長的職責:貫徹執行本會章程所訂的本會宗旨及規定的各項事務,支持和督促理監事會做好會務工作。

2. 理事長的職責:領導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決定、處理、辦好本章程指定的各項事務及對本屆理事會負主要責任,並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察和督促。

3. 監事長:領導本屆監事會協助理事長處理、辦好本章程指定的各項事務,及對本屆理事會的工作實行主動的監察和督促,並對會務的運作提出積極的建議。

4. 秘書總務部:A. 由三人組成,並設一人為秘書長,二人為副秘書長;其職務如下:掌理本會文書撰擬、收發、保管、會議召集、會議記錄及其他不屬於各部辦理之一切事項。B. 協助理事長做好會務工作。

5. 財會部:由二人組成,設一人為部長,兼管財務,副部長一人兼管會計,本部掌理本會預算決算之編造,經費來源之籌劃,收集會費及一切有關財務上之事項。

6. 青年康體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組織及發動團結本會青年一代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培養和發現本會青年人才,並舉辦會員康樂活動,凡有利社會有益身心之音樂、戲劇、球類、棋類、國術、旅行等均應提倡舉辦。

7. 婦女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本會之女性會員之聯絡、訪問、婦女教育等工作。

8. 本理監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檢查研究和佈置本會的各項工作,確保本會各項工作有序及卓有成效。

第三章

會議之記錄及印鑑

第一條——理監事會應將各事項分別記載於會議記錄部內:

(一)關於歷次理監事會議之地點、出席名單(應簽名)。

(二)正副會長及各理監事的選舉及委任之情況,各職能部門之選舉及委任情況。

(三)關於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程序。

第二條——本會之印鑑由理事長保管,使用印鑑,必須有下列各人中之二人同意始能使用。

1. 理事長;2. 財務部長;3. 秘書長。

每次使用本會印鑑所簽發的文件,必須留有複印件,並由同意之二人簽署于複印件上,以作備查。

第四章

財務之管理

第一條——“量入為出、審慎理財”,為本會之理財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舉債。

第二條——本會一切進支款項賬目及其來源與用途及所有資產均須確實記載於正式賬簿,以備理監事會隨時查閱,本會之賬目及決算表每年須由財會部長向理監事會作一詳細之報告,並經理監事會審核,由理事長簽署方作確實。

第三條——本會所有現金應存儲於理監事會指定之銀行,銀行來往之賬目應保存之,以利稽核。所有支票應由財務部長和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條—— 財會部正副部長負責保管一切有關財會之單據文契,收受會費,捐贈款項及一切本會應收款項,該部所發收據,一經該部正副部長簽署,並蓋上本會財會部印章,即具有充分效力。庫存現金如超過五百元(葡幣)時,即須存入指定銀行,本會存款可經理事會通過以其全部或一部分投資於適當事業,其賬目及詳細記錄本會須作保存。

第五章

通告書之投遞

第一條——本會對會員之通告書,可根據其在本會登記之地址,由專人派送或投遞寄發,所有投郵之通告已書受信人之姓名地址,貼足郵票妥投者,則該函件於投郵足二十四小時後,便作已經送達;或以電話通知本人,亦可作為已通知論。

第二條——本會對會員之通告,亦可刊登於有本澳法律效力之中文報紙,該通告刊出之日,作為經已送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

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簡寫AMSSM,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貴花園第二座一樓F單位。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及良好工作環境。

二、關注政府各項醫療衛生政策。

三、加強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溝通。

四、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與交流。

五、促進學術交流,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六、參與社會活動,服務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醫療系統現職工作之醫生,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會員。

三、凡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醫療系統工作之醫生,均被視為自動退會。現職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報請理事會核准。

四、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參加學術研討會、持續醫學教育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輕者警告,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且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唯會員大會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議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件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決議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二、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半數的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投票通過。

四、對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需由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投票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能少於七人亦不能超過十九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指定之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二、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補上暫代。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並任免其領導成員。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六、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二、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本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且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二、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款額界限之支票、付款要求及本會之票據,可由理事長、司庫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單獨簽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費及支出

本會經費來自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及捐贈、合法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組成,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第十八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見附件。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lavrada de folhas sessenta e oito a setenta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quarenta e três,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 corpo do artigo primeiro, o artigo quarto e o parágrafo primeiro do artigo sexto, do pacto social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queles a ter a redacção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em chinês “永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ERNST & YOUNG»,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n.º 61, Edifício AIA Plaza, 21.º andar.

Parágrafo primeiro

(Mantém-se).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MOP 100 000,00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entradas e respectivas quotas, esta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quota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95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鳳,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e

b) Uma quota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Lau, Chi Pong 劉,子邦,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Artigo sexto

(Corpo — Mantém-se).

Parágrafo primeiro

Para que a sociedade fique válida e eficazmente obrigada, basta que os respectivos acto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se mostrem assinados pela administradora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鳳.

(Parágrafo segundo — Mantém-se).

(Parágrafo terceiro — Mantém-se).

私人公證員 雪莉亞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20 de Novembro de 2007

15, 00 horas

Nos termos do artigo 16.º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para uma reunião extraordinária, que terá lugar no dia 20 de Novembro de 2007, pelas 15,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Av. Wai Long, Edifício Escritório da CAM, 5.º andar, Taip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Eleição de um membr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湯妙

BANCO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7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ster Chow Adonis Ip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7

Presidente,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7

O Administrador,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Theresa M. I. Leng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Setembro de 200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anco Sze Wilson Yan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Au Sing Kun Wong Sio Cheo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Tracy Che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