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7/2007。
本會中文名稱為「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澳門分會)」(下稱為“分會”),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Macao Chapter”,為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下稱為“協會”)之附屬組織之非牟利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七樓A-N。
“分會”之基本目的為促進與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相關之管理諮詢,改善個人學術研究及發展。宗旨如下:
(一) 促進有關人員之審計、品質驗證、安全、資訊系統控制及管理等方面之相關知識;
(二) 推動會員之間對資訊審計管理、品質驗證、安全以及排解問題之技術交流;
(三) 與會員之間保持足夠的聯繫,讓會員與其僱員能掌握最新的資訊審計、品質驗證與系統控制訊息;
(四) 向管理、審計、大學以及資訊系統的專業人士推動系統控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確保資訊科技資源的有效組織和運用;
(五) 推廣“協會”的專業認可。
“分會”要求成員必須具有“分會”會籍,成員亦必須跟隨“分會”所列舉會員所必須遵守的權利及負責。
(一) 普通會員
任何符合第二章之合資格人士,經過“分會”之理事會通過者,能成為“分會”普通會員。普通會員享有投票權及擔任組織職務。
(二) 退休會員
任何已退休人士,經過“分會”之理事會通過者,能成為“分會”之退休會員。退休會員不能參與投票以及擔任組織職務。
(三) 學生會員
任何已於大專院校註冊之全日制學士課程學生,經過理事會通過者,能成為“分會”之學生會員。每年需要遞交註冊證明。學生會員不能參與投票以及擔任組織職務。
(一) 欲入會之會員需要:
1. 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之要求;
2. 填妥入會申請表;
3. 繳交入會費;
4. 跟隨“分會”之職業道德標準。
(二) 會員資格將在收取所需會費之後確認。
(一) 每年會費需於每年之1月1日或以前繳交。“分會”會費由“分會”理事會決定;
(二) 凡逾期60天未能繳交會費之會員將不被視為會員;
(三) 凡中途退會之會員,已繳付之年度會費將不獲退還。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壹名、副主席貳名、秘書壹名及財務壹名主管組成。
(一) 除即將離任會員大會主席外,會員大會成員於每年選出,任期2年,或直至選出新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辭去其職務。每屆任期於年會選定成員後立即生效。
(二) 會員不能同時擔任會員大會中之2個職位,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2次。
會員大會為“分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成員需履行“分會”章程之規定,有關各職位之職責如下:
(一)“分會”主席:
1. 出席“分會”及“分會”理事會會議;
2. 於理事會的議決後,任命委員會委員及成員;
3. 除提名委員會外,為會中的當然委員;
4. 代表“分會”出席領導層或主席級會議;
5. 與“協會”保持溝通及回應“協會”諮詢事宜;
6. 於年會完成後30天內向“協會”遞交“分會”之年度報告;
7. 管理會內財務開支預算;
8. 即將離任“分會”主席需向新一屆主席及理事會提供指引。
(二)“分會”副主席或委員會項目主管:
1. 若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時,則需主持“分會”及理事會會議;
2. 若主席缺席時,需代履行主席之“分會”職務;
3. 主管項目委員會及監管項目發展事務;
4. 履行副主席或委員會項目主管之相關職務。
(三)“分會”秘書:
1. 記錄有關“分會”理事會會議、會員會議、年度會議之記錄,並處理有關之會議記錄;
2. 處理準確的成員出席記錄;
3. 主理法律事務及與“分會”相關的記錄;
4. 履行秘書之相關職務。
(四)“分會”財務:
1. 管理“分會”基金;
2. 由“分會”理事會指示,管理“分會”基金之使用,以及“分會”活動開支事宜;
3. 在“協會”要求下,任期得以延長;
4. 於每次舉行例會時交出報告;
5. 得主席授權,利用“分會”之美元帳戶處理開支;
6. 每年遞交“分會”財務報告,並於“分會”年會中向會員解說有關“分會”之財務狀況;
7. 當審計需要時,協助出示相關文件及記錄;
8. 為任何與稅務相關之表格存檔;
9. 履行財務之相關職務。
(一) 若主席在會議缺席,則由副主席填補;
(二) 除即將離任的“分會”主席外,若任何職位出現空缺,皆由“分會”理事會填補;
(三) 若即將離任的“分會”主席出現空缺,其職位將自動懸空直至新一屆主席就任;
(四) 當會員大會有任何成員之會員資格因任何原因被終止,其職位將自動懸空。
理事會由理事長壹名及副理事長貳名及多名理事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分會理事有絕對權限主理“分會”與會員間的會議,分會理事要對“分會”負責,不能作出一些違背“分會”的事宜。
(一)理事會成員,任期2年,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2次。
分會理事會需:
(一) 監察及管理“分會”之事務;
(二) 推薦新會員;
(三) 遵守會員守則;
(四) 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地點由理事長決定;
(五) 履行章程與會員大會擬定的規章;
(六) 分會理事會會議以高科技的形式進行,每次召開會議必須最少48小時前通知。每位發言的會議必須發言前知會主席,並於發言前確認身份。每次以投票方式議決方案,若主席對議決有任何問題時,主席則以點名方式作出投票。點名投票的方式目的是為能得出決定,而不會記入會議記錄當中,會議記錄於下一次會議時通過。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名及常務監事四名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一)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2次。
(一) 批核資金作組織正規運作之用;
(二) 批核會內一些非預算內的資金,但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幣2,000元。
(一) 除非由“分會”監事會另行決定,否則“分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之一月一日起開始;
(二)“分會”監事會必須為年度財務報告作好準備,並需得到監事會通過有關的報告,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上宣佈,並將有關的報告呈交到“協會”。
監事會於法定的最低人數下作出的投票結果,進行議決。
監事會需保障所有於章程中所提及之保險項目,必須覆蓋“分會”的需要。
(一)常務委員會包括以下的幾個:會籍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及證書委員會。
(一) 會籍委員會旨在提升在章程及分會內會員之利益;當“協會”有需要時,會透過“分會”向會籍委員會要求增加會籍;
(二) 學術委員會需推薦與監督研討會及專業學術計劃;
(三) 證書委員會需協助分會CISA及CISM主任推動CISA及CISM考試,並於當地專業指派以及協助推行有關考試之複習課程計劃。
(一) 在有需要時,“分會”理事會或“分會”會員會組織特別委員會。
(一)理事會會議除由“分會”理事會特別召集外,每月第一日均為“分會”召開之定期會議;
(二) 會員大會定期於每年一月舉行,會議目的主要為選舉“分會”幹事、“分會”幹事遞交報告以及討論新業務等;
(三)“分會”理事會主席或由五分之一會員簽署要求召開會員特別會議,會議內容將會在召開會議時陳述之,除緊急會議外,召開特別會議必須有八天的通知期;
(四) 會員將不少於30日前透過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方法,獲通知有關定期年度會員大會會議及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事宜;
(五)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如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逾時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少均視為有效。
(一) 提名於每年12月定期會議中,由會員大會主席宣佈提名開始,任何“分會”內的會員亦接受提名申請;
(二) 申請須填妥有關自願服務同意書以及利益衝突表格。
(一) 會員大會將以選票形式選出;
(二) 如其中一項職位只得一位申請者,選舉當項職位則以發言方式選出。
解散分會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分會”會員投票議決,並於十天內將結果郵遞給各會員。解散後,分會將以書信方式向“協會”之行政總裁解釋解散原因及歸還所有分會憲章與一切分會和協會的文件予國際總部。所有淨資產經“協會”之國際會長及行政總裁批准後,需轉至“分會”會員所指定之福利、教育或民事項目上。
本章程之內容,是以新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所規管。
本章程如有任何更改,“分會”理事會會將有關的修訂提交至“協會”的會員分部,“協會”會員理事必須事先批准有關章程的修改內容,方可予“分會”之會員作出投票。
有關章程的修訂內容,需於例會或年度會議前10天通知所有的會員作出考慮,並在會議中得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而獲通過之修改內容會呈交致“協會”的會員分部會作出審批。
“分會”理事會會為“分會”章程引入一些有建設性及可行性的內容建議,而有關的新內容亦會根據“分會”及符合所引用的國家規定。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二等助理員Maria Fátima Pedr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8/2007。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心弦綜藝協會”。本會受本章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規所管轄,並在澳無限期運作。
二、本會是非牟利及屬於社會文化,公民性質的社團。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商人巷(十八間)44號 2 樓B室。
本會宗旨是:
a) 提升本會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情懷;
b) 推動會員對有利於文化,藝術,及體育的心身發展;
c) 促進會員對社會各階層的關心和互助精神;
d) 積極支持和參加對本澳有利的社會活動。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公共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各項活動的收益。
凡本澳居民,遵守本章程規定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並在入會時於澳門居住,繳交會費,經理事會同意均可取得會員資格。
一、會員權利:
a) 擔任本會各機關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出席會員大會,就各事項進行討論,提議及投票;
c)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 享用本會既定的一切福利;
e) 推薦新會員的加入。
二、會員義務:
a) 確切遵守會章和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b) 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定期會費;
c) 維護本會聲譽;
d) 熱心擔任被選定的或被指派的任務;
e) 就發展會務的要求熱心捐獻。
一、申請人須填妥入會表格,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入會費。
二、申請人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其他條件,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會員將其意向以書面向理事會表明,便可退會。
一、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作出破壞本會名譽的行為,在外觸犯刑法而影響本會聲譽者,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下:
a) 口頭警告;
b) 中止會員權利一年;
c) 開除會籍。
二、不論自願退會或是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發還其所交的會費及一切之捐獻。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理事會可授予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資格。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的會員大會,是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力的會員組成,並設有一主席團,由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不少於九人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由其主席(會長)召集的,並提前八天發出召集書給會員,召集通知書內指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議程。
二、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在每年三月底前召開一次。
三、特別會議則應得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之一的會員要求才能召開。
一、第一次召集的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上款的人數未足夠,大會在半小時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
三、除以下第四,第五款的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應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贊成票。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的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屬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如下,但不影響法律上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a) 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b) 就章程和內部守則的修改討論,投票及決議;
c) 以暗票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d) 分析和通過理事會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一 、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三人組成,任期為二年。
二、如理事會的成員因長期缺席或無暇視事,其空缺由其餘成員增選一位會員填補,所增選的成員將執行職務至當屆任期完結為止。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日期和時間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其成員後定出。
二、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一 、理事會特別會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
理事會權限:
a) 實踐所有落實本會宗旨而必須或恰當的行為;
b)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 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定期會費;
d)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e) 管理本會的財產;
f) 委託本會代理人,可以為非本會會員;
g) 組織和領導本會活動;
h) 為接納開除會員決議;
i) 任命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j) 制定內部守則;
k) 建議召集會員大會;
1) 製作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各項活動的帳目。
一、本會是由理事長的簽名約束的,又或在理事長缺席或無暇視事時,由副理事長和一位理事的聯署約束的。
二、本會亦可按會員大會中自由取得的決議條文而受約束,又或由理事會所任命的一位代理人在理事會所設定的範圍和條文內的簽名而受約束。
理事會可設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之五至七位成員組成,以執行日常的管理運作,並可授予常務理事會本章程第十九條所定範圍內的適當權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全部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二年。
除法律上和章程內所賦予的權限外,監事會行使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職能,監事會主要是監管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獨立。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二等助理員Maria Fátima Pedr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9/2007。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金屬結構協會”,英文名為“Macau Society of Metal Structures”,英文簡稱為“MSMS”。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金屬結構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加強本澳與世界各地工程技術及經驗的交流,提升本澳業界的工程技術水準,服務社會,建設澳門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20樓N座。
第四條——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在本澳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本會者須遞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示後,方得生效。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分為五類別:a)創會會員,英文名為“Founding Member”;b)資深會員,英文名為“Fellow”,英文簡稱為“FMSMS”;c)正會員,英文名為“Member”,英文簡稱為“MMSMS”;d)準會員,英文名為“Associate Member”,英文簡稱為“AMSMS”;e)公司會員,英文名為“Corporate Member”,英文簡稱為“CMSMS”。
第六條——本會另設內部會員規章,以規範會員制度及各類別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權利:各類別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除了準會員以外,其他類別會員均具有參與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展會務發展,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九條——會員資格的喪失: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組織機關: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除了本章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以外,本會另設內部規章,以詳細說明和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合資格會員組成;但根據本章程第七條,準會員不具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及副會長至少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開: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畫;c)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d)修改及解釋會章;e)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可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副理事長數名,理事會成 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 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 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權限為: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畫、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e) 解釋會章;f)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g)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權限為: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b)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c)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d)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二等助理員Maria Fátima Pedr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定名:
1.1. 本堂定名為「基督教救贖會」,英文為「The Redeemed Christian Church of God」。
第二條——堂址:
2.1. 本堂地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09號粵德大廈1樓H座」。
第三條——性質:
3.1. 本堂為一非牟利之宗教團體。
3.2. 本堂為香港基督教救贖會基愛堂有限公司之分堂。
3.3. 本堂經費由會友自由奉獻和總堂支助。
第四條——存在期限:
4.1. 本堂存在期無限。
第五條——宗旨:
5.1. 本堂宗旨為傳揚耶穌基督之福音,為信眾施洗,使其成為本堂會友。
5.2. 推動及辦理本澳教會之共同福音事工:如宣教活動、文字、醫療、教育、老人服務、社區服務、及其他慈善福利事工等。
第六條——會友數目:
6.1. 本堂會友數目不限。
6.2. 信徒一經在本堂接受水禮,即成為本堂會友。
6.3. 本堂接納在其他純正信仰教會受洗之信徒轉會成為本堂會友。
第七條——會友之責任及權利:
7.1. 會友須遵守本堂之章程。
7.2. 出席本堂主日崇拜及其他聚會並領受聖餐。
7.3. 會友有自由奉獻本堂經費之義務。
7.4. 會友若超過兩年沒有領聖餐而又沒有說明理由,當自動放棄教籍論。
7.5. 會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7.6. 本堂資產為全體會友所共有。
第八條——組織:
8.1. 本堂組織由以下部份組成;
8.1.1. 會友大會;
8.1.2. 理事會;
8.1.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友大會:
9.1. 會友大會為本堂最高議事組織。
9.2. 會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於會期前至少二十一天發函通知。
9.3. 會友大會出席人數須滿總人數三分之二,方為有效。
9.4. 會友大會休會期間,堂務由大會選出之理事會處理之。
9.5. 臨時教友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開,或由十名以上教友聯名要求召開之。並於會期前至少十四天發函通知。
9.6. 會友大會之權責如下:
9.6.1. 接納上年度財政結算及通過下年度財政預算;
9.6.2. 接納理事會提交之事工報告;
9.6.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
10.1. 理事會由3-7名成員組成,成員為單數。
10. 2. 理事會設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各乙名。
10.3. 理事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不能連任超過五屆。
10.4. 理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責:
11.1. 主持召開會友大會。
11.2. 向會友大會提交年度財政預算。
11.3. 制定事工策略及發展路向。
11.4. 策劃及管理財政運作。
11.5. 帶領和指導會友遵守本堂章程。
11.6. 負責修改或增刪本堂章程。
11.7. 代表本堂簽署契約及開設銀行戶口。
第十二條——監事會:
12.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為單數。
12.2.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12.3. 監事會於會友大會休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12.4. 監事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13.1. 本堂章程修訂權由會友大會決定之。修訂之內容須於最少二十一天前寄發予會友。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本會定名為“澳門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e Tecnologia Informá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以下稱為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E座E212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舉辦/參與各類型相關的科技研究、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2.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及其發展;
3.開展區域與本澳資訊科技業內人事、研究團體、相關公司交流與合作,包括資訊科研/科研專家的交流等;
4. 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
5. 團結業界人事、團體、統一業內人員資格、幫助本澳中、小企業資訊科技化;
6. 承辦(或與其他人士、社團、機構合作)編輯及印刷有關刊物;
7. 接受捐助及建立相關科技和學術研究會;
8. 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9. 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交流與合作會務。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資訊科技、服務、研究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資訊科技或資訊科技研究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資訊科技研究、對資訊科技技術/資訊科技研究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介紹新會員入會。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 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
c)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七位或九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秘書長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3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 匯業社會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Social e da Cultura Delta Asia”,英文名稱為“ Delta Asia Society for Social & Cultural Development”(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崗頂前地匯業銀行行政中心地下。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社會和諧;
2. 增進及維護文化事業的發展;
3. 共同關注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及青少年學生的培養;
4. 在資源範圍內,舉辦各種文化及教育推進工作,給予澳門的青少年學生及社會大眾享用;
5.發展澳門社會文化事務,慈善工作,幫助提高澳門學生的知識水平,道德觀念及社會責任感;
6. 與政府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非牟利社會機構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活動、比賽。
(二)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 成立的日期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 凡澳門居民正當職業及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有關之申請,應由壹位會員推薦及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 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四)退會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 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 按時繳交理事會所訂定之會 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 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 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 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七條——本會組織
(一) 本會之組織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 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 ,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
(三)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 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 職務;
(三)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 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 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 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會議
(一)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 特別會員大會。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會員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 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 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 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五)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 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六)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由 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會長及副會長
(一)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由理事長同時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二)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順序代表。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九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的各理事之職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 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 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 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 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六)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 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七) 審批入會申請;
(八)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 制定會員之會費;
(十) 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 分權;
(十一) 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 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 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或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 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十五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 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副理事長或三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 一位理事簽署。
(二)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 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一人至三人組成,但 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出任監事長;
(二)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 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 監事會不可以以本會名義對外 發言。
第十七條——財政來源收入
(一)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 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任何機構及 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 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 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見附件。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io Io Va |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osé Morgado |
Primeiro Vice-Presidente, Gerente da
Sucursal, Henry Brockm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o Kam Iao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Ribas da Sil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