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6/2007。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無限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Mugen”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14號栢蕙花園第四座15樓T座。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三條——經費來自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消滅:
(1)《民法典》第170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湖南商會;
葡文: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Hunan;
英文: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Huna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湖南鄉親和關心湖南經濟發展或在湖南投資的澳門人士,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湖南經濟的發展及招商引資;為湖南企業和產品拓展市場和尋找商機發揮中介和橋樑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金都酒店地下4號鋪位。
第四條——凡定居澳門及在澳門工作的湘籍人士、關心和熟悉湖南經濟建設或有志於在湘投資創業的澳門人士,年滿18周歲,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 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代表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理事1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3人;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設監事長1人,監事4人;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義務擔任,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屬下設秘書處、公共關係、商務、福利、財務等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八條——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由過半數會員同意。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各部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和被選舉;
3. 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建議及異議;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拾萬元者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發給永遠會員證。
第十六條——對于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八條——本會應積極開展商務交流活動,努力促進家鄉湖南省的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閱覽室、書畫室、茶室及湖南特產室等。
第二十一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種福利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記賬,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永泰大廈業主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omínios do Edifício“Veng Tai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426號永泰大廈大堂。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永泰大廈住宅單位業主,舖位業主,車位車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理事會提供 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b)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 開支預算;
c)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職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委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 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d)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 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c)監管業主會的財務收支帳目。
第十八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組織的中文名稱為「紅葉動漫同人會」,簡稱「紅葉」,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13號荷蘭花園4樓Q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推動澳門青少年對動畫、漫畫及其周邊事業的發展,並透過舉辦、參與各方面的活動,為所有愛好者提供一個交流、發展的平台。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 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
D)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 ——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 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六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 會員月費;
B)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八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東北區坊眾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Nordeste de Macau”,中文簡稱為“東北區坊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總方針,發揚互助精紳、服務社會,辦好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為建設和諧社區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黑沙環新街427-433號廣華新邨十四座AD鋪。
第四條——凡本區街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 有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 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 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 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十一名至四十九名(單數) 成員組成,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八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八人。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和推展會務;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五)審議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組織籌募經費。
第八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構,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共二十五人(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部、社會服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體部及財務部;常務理事會視工作的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或九名(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務、財務工作;
(二)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並提交予會員代表大會;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 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十三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集之。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之核准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世界大學原理研究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World Collegiate Association for the Research of Principles — Macau”,英文簡稱為“World CARP —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5座22樓D。得經理事會決議而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旨在培養青年擁有正確的人生觀,探尋並實踐宇宙、人生的根本原理,成為知、情、意調和具有真愛精神的指導者,培育其具有「愛天、愛國、愛人」之情操,重建社會倫理道德,並增進國際青年交流,促進世界和平,以臻「明德、親民、止於至善」之大學理想。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舉辦及參與促進世界各國青年學生良好友誼與交流之各項會議或研討會。
2、舉辦可展現青年人之有希望、有理想、活潑、純潔、知性、感性之各項活動。
3、舉辦推廣健全人生觀及探求宇宙人生原理之各項活動。
4、舉辦訓練有使命感、富創造力、具道德感的青年學生之各類培訓營。
5、舉辦及參與領導青年學生投入社會服務工作的各項活動。
6、參與及舉辦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7、舉辦與本會宗旨、任務相關之募款或義賣活動。
第五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者。
2、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或經各大專院校核可成立之學生社團得以團體會員身份入會,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各項權利。
3、贊助會員:以經費贊助本會活動者,得以贊助會員身份入會。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以上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章程;議決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等。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成員人數必須是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當選理事當中的前三名高票者,最高票者擔任理事長,其餘兩名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秘書長及其他秘書與工作人員,其職責和薪金由理事會確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 員大會決議,並綜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 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召開會員大會; 受理新會員入會之申請;委派理事長或其 他相關人員代表本會處理銀行業務及動 產、不動產買賣業務;視會務需要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等職。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成員人數必須是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設置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為,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其監察理事會運作之意見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主席,但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召開會議前,需於八天前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但當出現流會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若因故無法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委託書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送達本會。如果某件議案表決形成平手時,主席應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九條——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聯名提出書面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補助、活動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入會費——個人會員澳幣100元;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澳幣300元,團體會員澳幣3000元。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徽為: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之。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中國——澳門汽車總會”,英文名稱“Automobile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u-China”,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China”,簡稱“A.A.M.C.”,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項體育運動的最高機構,其總址必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在澳門推行活動及行使其管轄權。
第三十六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組成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為理事會的主席。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每三年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會長為監事會的主席。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會章;
2. 決定重大事項;
3.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4. 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下同)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下同)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四、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表主席主持會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可視情況而定。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七、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寄交各會員,亦可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通知。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九、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經由會議決定授權代表簽署。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訂定會費金額;
4.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或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並可聘用職員若干人,負責日常事務。
五、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負責本會青年活動工作。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二、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核查本會之帳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4.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舉行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下午4時30分,假座本澳馬交石炮台大馬路“澳電大樓”14樓,召開股東大會非常會議,議程如下:
(1)選舉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
(2)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此致
各股東台照
中法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何鴻燊 啟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於澳門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
O Director Geral, José João Pãosinho |
澳門元 |
行政董事 António C C Modesto |
行政主席 趙龍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