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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第7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Restaurante do Parque Hac Sa Limitada”
現應為:“Restaurante Parque Hac Sa Limitada”。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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