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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黃如楷建築師為駐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澳門紅十字會代表,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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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關於“澳門高等教育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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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朗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四樓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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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位於氹仔第17地段(A1)之“澳門皇冠酒店”Hotel Crown Towers Taipa的所有人“新濠博亞酒店(澳門皇冠)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豪華級的“澳門皇冠酒店”Hotel Crown Towers Taipa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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