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中心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以認證之文書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設立,並自該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社團之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澳門佛教中心協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澳門佛教中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entro Budist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Buddhist Center Association”,為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巴仔街13號地下;

2. 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由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 傳揚佛教文化精神;

2. 設立機構以供佛教學者及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傳道、佛學研究以及向公眾提供一般專業技術教育;

3. 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

4. 向公眾及會員提供文化消遣及宗教活動、講座及會議等以進行宣揚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5. 設立、維持及管理廟宇;

6. 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援助,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一、凡支持本會宗旨及有志為達成本會目的而作出貢獻之人士均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社團會員,以個人名義加入為個人會員,以團體名義加入為社團會員。

三、入會時需填寫申請表,接納與否由理事會決定。

四、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和榮譽會員,其區別由理事會制定的規章規範。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b)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c)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d)對本會之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e)在平常大會會議前15天期內查核管理賬目;

(f)按現行法例的規定對損害其權利的行為作出異議;

(g)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服務和優惠;

(h)可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年費;

(b)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規則;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八條——中止會籍及除名:

會員如有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之下列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名譽嚴重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不積極參加本會會務或活動者。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具有表決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是至尊無上的。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領導;該主席團包括壹位主席,壹位副主席及壹位秘書,從本會有表決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能:

(a)選出和解散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b)通過本會之方針及活動計劃、訂定會務活動;

(c)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活動報告及帳目;

(d)對修改本章程及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e)討論及表決內部規章的建議及有關修改。

第十三條——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及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而在此情況下,召集書須明確指出欲商議之事項。

2. 會員大會的召集是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各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交給各會員,但必須於最少八日前為之,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可作出決議,但在開會時必須有全體會員之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倘缺乏法定人數時則於30分鐘後作第二次之召集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數目是多少亦可對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2. 除下列指明情況外,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3. 對本會章程之修改解散本會之決議,需有最少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票數作出。

4. 社團會員參加大會可由任何人代表,但必須有有關社團為此目的而作出的代表人証明書。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的管理由理事會負責;而理事會是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其總人數必須是單數,該等人仕是由會員大會有表決權之會員中選出,並且可以被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遵守及促使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

(b)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c)編制年會會務及財政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d)訂定入會基金和會費;

(e)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f)草擬並通過任何有關本會正常運作的規章;

(g)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並得對不包括在其他機關法定或章程權限內的事宜作出決議;

(h)接納或拒絕新會員的申請。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長缺席或處理與其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表,若後者也缺席或亦有沖突時,由理事會指定的成員代表。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1. 本會活動的監督由監事會負責,由三名由大會選出的會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

2.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之要求召開。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職責為:

(a)熱誠地按法律及本章程執行監察;

(b)監督理事會對大會的決議執行狀況及向理事會有關推行會務活動方面提出意見;

(c)行使法律上所賦予之權力;

(d)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終賬目,並定時監察本會之財政狀況;

(e)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f)要求召集大會會議。

第六章

收入與支出

第二十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所有以任何形式所得或將來有權得到之收益,其中包括入會基金和會員會費,以及外界對本會各種形式的捐贈及資助。

第七章

附錄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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