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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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及安裝一套TETRA信號微型接收系統之公證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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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一屆警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高級職程16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8缺。

(二)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8缺。

(三)倘屬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 則由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填補,反之,倘屬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填補。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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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一屆警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蒙遠明副消防總長

歐展釗警司

李永康關務監督

候補委員:鄭力生副警務總長

許永強一等消防區長

秘書:梁慶輝關務監督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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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