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終 審 法 院

第28/2006號案件

行政事宜上的司法裁判上訴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 馮瑞珠 7.39
2. 劉警權 6.72
3. 吳國祥 6.58
4. 陳惠霞 6.53
5. 區錦珠 6.46
6. Cesar Rodrigues Ho 6.33
7. 鄭樹行 6.10
8. 盧金燕 5.99

不合格應考人:

1. 鄭怡;
2. Jorge Tomas Cardoso Das Neves。

沒有參加知識考試應考人:

1. 周凌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廳長 歐陽瑜

   處長 羅健儀

公 告

按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 M 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代主席:主任翻譯 Abdul Halek Junas Bin Amir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九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 M 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謝明德申請曾任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之已故女兒謝倩儀的死亡津貼。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之批示及按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開考通告,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16個高級消防員空缺及引用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增加5個入讀該晉升課程的名額,現公佈獲錄取及被排除之投考人名單,名單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將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上述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一等文員兩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9/SS/2007號批示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和水痘疫苗未能按澳門防疫接種計劃內規定之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兒童接種程序

1. 根據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以及該批示之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第三款之規定,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Hib)和水痘疫苗的兒童的接種程序,遵照以下技術指引進行:

1)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

按照下表進行:

開始接種年齡 12月齡前接種劑數 12月齡後接種劑數
2-6個月 3 1) 1
7-9個月 2 1) 1
10-11個月 1 1
12-23個月 1
>=24個月 2)

1)各劑間相隔2個月。

2)有特殊病患者不在此限。

2)水痘疫苗

接種對象為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後出生且已滿十二個月者。

2. 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學生保險服務公開招標

為著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就讀於非高等教育制度的正規教育和回歸教育課程,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提供意外保險服務,學生福利基金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可於辦公時間到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教育暨青年局一樓索取。

投標書應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遞交至教育暨青年局一樓。

競投者應提交金額為$ 180,000.00元(壹拾捌萬元正),抬頭為「學生福利基金」的銀行擔保書或現金存款作為臨時擔保。

公開開標定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教育暨青年局一樓舉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朝暉(局長)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二缺。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主席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七)項,經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第六十條第二款,及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大學通告,澳門大學校董會所授予之職權,經澳門大學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令良教授為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三年。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啟明教授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一般性,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1. 梁健華 7.31
2. 黃, 達全 5.89
3. 凌, 宏達 5.33
4. 吳, 素靜 5.17

被淘汰的投考人:五十一名

a) 因缺席知識考試:十九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

b) 於知識考試中取得少於50分:三十二名;

根據招考通告第6.2點中載明。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李煥江律師

港務局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管理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