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07。
一、中文名稱:全球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Promover a Criação e Utilização Mútuas a Nível Mundial de Recursos Relativos a Documentos em Chinês。
二、宗旨:1. 大力推動跨地域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為不同地域人士突破空間限制便捷查閱、搜尋中文文獻資料創造條件;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圖書館開展相關活動。
2. 在“一國兩制”下,加強兩岸五地(中國大陸、台、港、澳及其他地區)文 化交流;積極宏揚中華文化。
3. 加強澳門特區與各地文化交流,促進澳門學術、文化事業發展。
三、性質:為民間非牟利學術文化團體。
四、會址:澳門大三巴右街1號龍珠大廈3樓A,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要求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認真落實本會宗旨,其中必須優先落實好上述宗旨第一項內容。如涉及修改本會章程,必須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同意方為有效。如屬其他方面決策,以協商為主。
2. 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召集程序由內部規章確定。
主席團:1. 為本會榮譽組織,可對會務提出參考意見。
2. 設召集人(或稱主席)一名、副召集人(或稱副主席)及成員若干名。
會長及副會長: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2. 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確定主席團名單,並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人士在本會擔任其他榮譽性質之職位。
理事會: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為本會最高執行及決策組織。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制定工作計劃及調撥財政資源時,應以落實上述宗旨第一項內容為首要任務。
3.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4.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5.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
監事會: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會員: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各種合法資助及捐贈。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忠義堂福利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enefício Chong I Tong」,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路環打纜街25-37號地下,日後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促進會員團結互助互愛,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維護坊眾合理權益,推廣社區服務工作;
——透過舉辦各種民間活動,提升會員及坊眾生活質素。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享受本會福利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由理事會作出裁決,施以下的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 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 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副會 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參加。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 提 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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