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中的唯一合格投考人首席翻譯何英娜,獲確定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填補第12/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人員編制內的空缺。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辜麗霞碩士為遵行澳門理工學院有關全職教師的學歷要求的規定而作出的請求,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其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批示如下:
古錦雯——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雷志恆學士及李詠文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鄺卉妍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何淑儀學士及鮑子健——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分別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李小明學士、勞日添學士及曾兆英——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批示如下:
王智豪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聯同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梁煥庚——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經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按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署審計長辦公室顧問,為期二年。
摘錄自助理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莫麗明,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十七名學員獲委任為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就職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54 | 陳宇慧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2 | 55 | 林池添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3 | 62 | 葉柏基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4 | 63 | 蔣春雨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5 | 64 | 邵碧雯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6 | 67 | 吳蕙蘭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7 | 71 | 蔣永健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8 | 75 | 吳傑鴻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9 | 79 | 梁家滿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0 | 81 | 宋加路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1 | 85 | 陳蔚強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2 | 86 | 譚柳詩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3 | 90 | 梁美玲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4 | 92 | 何彥驊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5 | 93 | 何佩芳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6 | 94 | 林樂祺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7 | 98 | 林家穎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九名學員獲委任為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就職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56 | 趙家恩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2 | 61 | 孫君博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3 | 66 | 何衛坤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4 | 69 | 徐偉漢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5 | 74 | 林梓然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6 | 76 | 張健欣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7 | 78 | 姚伯全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8 | 82 | 庄華榮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9 | 88 | 蔡廉安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及第七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的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何文明及José Silva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170),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及第七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助理員溫少嫻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10),由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rtur Pereira Videira及終審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 Maria Dagmar Fernandes de Jesus Videira,均屬編制外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合同屆滿日起,終止在所屬法院的職務。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惠群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在本中心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之職務,為期六個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陳頌欣學士在本中心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主任 謝志偉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代理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以下團體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Au Hon Sam Chi Sin Vui”;
“澳門道教協會”。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杜志文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少梅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六個月,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玉平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超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瑞珍及鄭碧霞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及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之合格應考人,按下指職級獲確定委任於本局的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陳祖光、劉國添及黃振宗,獲委任為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第二職階首席翻譯何志遠、胡秀蘭及陳慧玲,獲委任為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2 | 10 | 00 | 99 | 各項補助——現金——其他 | 15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2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350,000.00 | |
總額 | 350,000.00 | 350,000.00 |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黃志雄——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一等技術稽查文,建偉,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29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第三職階管理員郭志強及第二職階管理員António João La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該兩名人員續定期委任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及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六職階助理員盛,錦康,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六職階助理員梁,南迎,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其等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黃,煥輝及戴,福才——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
財務資訊部蕭,學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
管理委員會:
謝,達雄及藍毛松——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
鄧,北源——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六職階助理員梁,庭貴及黃,潤洪,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5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助理員鄧,永寧,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6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劉,輝除外,續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園林綠化部:
何少蓮及鄭,祖榮——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曹觀保、梁,弟、劉,輝、黃,炳善、黃,維、戴,漢泉、容錫明、楊,富榮、黎,文高、周,帶根、鍾,志洪、楊雄開、岑伯坤、李潔萍、梁玉蓮、繆麗萍、任,志誠、何社發、張,文旺、鄒,麗雲、黎,順華、林,適雨、張,偉容、湯淑貞、李,執勝、李,季梅、黃,玉興、陳,炳瑞、黃,樂、伍,景豪、郭,樹金、黃,沛森、李,錦波、何,正、林,順享、黃,錦祥、梁,兆開、梁國榮、李,容芬、楊,根培、劉,永才、何,浩、陳,偉榮、謝,創元、楊,劍龍、黃,振鴻、莫,炳生、何,鑑泉、李,有業、梁,宏謀、尹,力昌、陳,建強、田,源昌、盧,海、姚,炳僑、吳,耀佳、汪,志超、王,波兒、黃,達庭、陳,錦科、許錦漢、周,錫源及蔣,玉清——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交通運輸部:
李,悅南、盧,燦基及莫,錦然——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首位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曾,善忠——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21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林,福恩及譚,學明——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及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余錦財——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譚,良驃、邱,潤嬌、鄺,堅偉、羅,志程及蘇,東亮——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首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六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化驗所第六職階熟練工人盧,觀勝、胡,華康及黃,錦成,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220點,首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林,日明,獲修改有關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5點,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建築及設備部:
鄺,仲文——第七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馬,錦榮、林,華添、趙,埠雄及陳,瑞權——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首兩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宗偉——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添——第七職階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鍾,悅開——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黃,鼎俊、陳,根養、吳源有及梁,雄強——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及八月十九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傑波——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霍,志甜及陳,月培——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應敦及吳,健強——第五職階工人,薪俸15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鄧,法蘭——第四職階工人,薪俸14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李,牧夫、梁志明及佘,杰宏——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李,瑞生、周建興、吳,觀達及張文權——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首兩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聶,炳權及管,振豪——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周,偉雄——第五職階工人,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余秀珍及李,根——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馮宏基、朱,祝媚、陳,招治及梁,國護——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修改有關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並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余,寶坤——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9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陳,寶強——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
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周,金英除外,續至二零零七年九月八日止:
李,源樂、Do Nascimento da Luz, Roberto José、李,炳樂及尹,德衛——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八月八日、八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榮昌、莊,燦輝及楊,福泉——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八月十九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馮,連發、邱志強及陳,玉根——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9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葉,文華——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梁,北容、余,寶來、許,健業、黃,振池、許,志強、歐永強及戴偉明——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建湛、麥錦秀、莫,瑞深、吳廣恆、鄺,仲倫、郭志華、周,金英、李安釗、李,桂武、吳,鳳娣、陳國好、周,國華、周,富文、陳卓平、楊,志成、鄺,耀明、麥發慶及簡,柏泉——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及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蕭,廣生及李,錦明——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130點,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輔助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鄺彩意除外,續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日止:
古,容祥——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
鄺彩意、李,秀嫦及詹,志堅——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五職階助理員何,玉芬,獲修改有關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50點,追溯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園林綠化部第五職階助理員蘇,敏毅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公務員,按下指職程及職位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內: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的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伍助成、鄧偉良、司徒偉漢、李俊華及蘇虢曦,獲委任為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首席資訊技術員董志山及江麗歡,獲委任為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七的首席資訊督導員黃耀榮、杜志堅、陳國興、談智勇、陳慧萍、何家浩及程自力,獲委任為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盧勁及沈兆興,獲委任為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劉玉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淑瑩,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
鄧瑞意,續聘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景良(副局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張淑惠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婉麗,現時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廳廳長職位,轉為本基金人員編制內超額狀況。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刊登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20,000 | |
01 | 01 | 02 | 01 | 00 | 報酬 | 100,000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5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3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1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500 | |
01 | 03 | 01 | 00 | 00 | 私人電話 | 1,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40,000 |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2,500 | |
02 | 03 | 01 | 00 | 01 | 不動產 | 5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5,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6,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414,5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00,000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500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236,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293,000 | |
05 | 04 | 00 | 00 | 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3,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130,000 | |
總額 | 851,000 | 851,000 |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馬丁士,雪萬龍,馮炳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發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助理員馮淑芬,供款人編號6033995,根據 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及「政府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講師劉致中,供款人編號60033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廉政公署調查員梁國華,供款人編號30009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印務局技術輔導員羅浩龍,供款人編號60166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高等教有輔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何天麗,供款人編號60020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社會工作局技術員林婷婷,供款人編號30003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高級關員鄧勇泉之徵用,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再次徵用鄧勇泉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與阮嘉雯續簽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與許永昌續簽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監督之職務,薪俸點為225,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與區國強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22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李超群,續聘為第一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黎天彪,續聘為第一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曾家進,續聘為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韋永清,續聘為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20;
馮兆華,續聘為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10;
余艷容、馮兆芳、甘城坤、余康倉、鍾瑞美、黃淑儀、高彩萍、何健源、黃樹平、蕭豪基,續聘為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90;
梁耀榮,續聘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呂紹明、林炎光、David Afonso Assunção Osório、曾偉生,續聘為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190;
何海源,續聘為第二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60;
羅燦培、張添順、呂永邦、呂大妹、梁妙嫦、張少萍、Sio Mey Coelho dos Santos,續聘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仿文,續聘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80;
黎志光,續聘為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
楊金傑、梁偉文,續聘為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藍偉明,續聘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
鄧順琼,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任代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婷及易家俊,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及刊登於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現確定委任以下澳門監獄之編制內人員:
及格准考人David Ritchie、林瑞標,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
及格准考人林偉森,獲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茲公佈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批准的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司法警察局福利會本身預算的第一次修改: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7 | 00 | 04 | 食堂用品 | $ 3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2 | 動產 | $ 4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 1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 190,000.00 | |
總額 | $ 220,000.00 | $ 220,000.00 |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主席:黃少澤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六個月:
陳,志凱,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蔡,銀意及梁,杰卿,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應馮美琼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金杏堂葯業(澳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19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2樓A座,准照持有人為金杏堂葯業(澳門)進出口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A2。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羅穎怡學士,Maria Elisabela Larrea Y Eusébio學士及何凱盈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壹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佩珊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半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期半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30:鄧偉強學士;
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260:黃志源。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鄧樂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全職樂師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秀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趙鳳姿——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澳門24小時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Macau 24 Horas, Limitada”及英文為“Macau 24 Hours Travel Agency Limited”,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獲發准照第142號,持牌公司為“澳門24小時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Macau 24 Horas, Limitada”及英文為“Macau 24 Hours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至301號友邦廣場10樓A室。
“智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i Lek Limitada”及英文為“Chi Lek Travel Agency Limited”,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准照第143號,持牌公司為“智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i Lek Limitada”及英文為“Chi Lek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7樓A座。
“太陽城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Cidade Sol, Limitada”及英文為“Sun City Tours Limited”,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准照第144號,持牌公司為“太陽城旅遊有限公司”,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Cidade Sol, Limitada”及英文為“Sun City Tours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420號地下連1樓。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嘉寅學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黃佩恆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鄭少華,本學院第二職階熟練工人,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三職階熟練工人,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黃日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梁健華,為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嘉琪,本學院行政助理人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獲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林寶玉,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在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的合格應考人,以擔任本局編制之下指相應職級,並用作以其本人填補載於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附件之人員編制表之有關職位:
評核名單排名分別為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呂美娟及陳錦輝,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Luís Miguel Sequeira Morais Alves,獲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
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三之合格應考人盧金燕、麥俊豪及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黎國基及余勝朝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轉為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90點,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陳明江、朱秋達及梁富泉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轉為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聲明於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陶永強,現於本局擔任局長的領導官職,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內之超額狀況。
為應有之效力,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聲明於本局人員編制內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許志樑、張德佳及盧山,首位於本局擔任副局長的領導官職,其餘擔任處長的主管官職,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內之超額狀況。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