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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隨著金融情報辦公室財政預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該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144,908.00(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整)調整至$136,091.00(澳門幣壹拾叁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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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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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崔世昌;
飛文基;
姚汝祥;
郭林;
李萊德;
莫志偉;
王宗德;
黃國勝;
馮國康;
林淑源;
林日初。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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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