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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第十九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陳路生簽訂啟康中心裝修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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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