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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文化中心空調改善工程(第四期)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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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行政暨公職局組織法規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就公共行政當局人員管理政策措施的適用在技術上輔助政府,因此,也應涵蓋工作表現評核及獎賞的部分;

又鑑於按照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已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的適用收集有關資料;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8/2004號法律及對其作補充的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正確監督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評核及獎賞制度的實行,行政暨公職局應:

(一)跟進工作表現評核及獎賞制度的適用情況,有需要時 向各部門發出勸諭建議;

(二)要求各部門提供所需資訊及其他資料,以便正確適用 工作表現評核及獎賞制度的原則及規定;

(三)每年下半年度,向其所屬監督實體提交上年度所給予 的獎賞及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報告,其中附有以不記名方式註明不同職程、人員組別及級別的評分以及相應的百分率,並指出對上述制度的發展屬重要的內容。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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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