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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惠愛街,面積57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其上建有8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166號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以及另一幅經拆卸澳門半島惠愛街90號及塘巷19號,標示於上述登記局第9125號及第13256號的土地上的樓宇後合併而成,總面積93平方米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述土地的兩幅面積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地塊及一幅面積80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毗鄰地塊,用作合併並組成一幅面積170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興建一幢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的樓宇。

三、第一款所述土地的面積分別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的其餘地塊,根據對該地點所確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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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51.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0/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67號A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432(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25236G號、第125387G號及第125242G號登錄,其擁有屬完全所有權制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22頁第6166號、B26冊第30頁背頁第9125號及B35冊第143頁背頁第13256號,分別位於澳門半島惠愛街,其上建有86號及90號樓宇和塘巷,其上建有19號樓宇的土地。

二、惠愛街及塘巷為舊城區內的公共街道,該處的樓宇大多為面積細小、陳舊及建於地形不規則的土地上。

三、自八十年代起,根據對該區所制定的都市化研究方案,計劃擴闊該等街道,該計劃隨著有關土地被重新利用以興建新樓宇而逐步落實,因此,僅於其時將該擴闊街道計劃所需的地塊脫離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

四、因重新利用屬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故須將上述土地的三幅面積分別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地塊的所有權讓出,以納入公產。

五、有關土地的闊度較為狹窄,於讓出該等地塊後,其面積將大大減少,從技術角度而言,不能分開各自利用。

六、因此,上述公司透過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的申請書,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80平方米,位於惠愛街86號及90號和塘巷19號土地之間,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土地,以便可與其擁有的土地共同利用。

七、為統一有關土地的法律制度及擴闊該等公共街道,申請公司須將位於惠愛街86號及90號和塘巷19號的土地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租賃制度將上述土地的兩幅面積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地塊批給申請公司,而其餘面積60平方米的地塊則納入公產。

八、經收集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限的附屬單位依照對該地點所確定的都市化條件及適用之建築技術規範,就有關申請公司所遞交的利用初研方案發出的意見後,已計算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得的回報及訂定合同條件,並已獲申請公司同意。

九、合同標的之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67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C1”、“C2”及“C3”定界及標示。

將以字母“A2”、“C2”及“C3”標示,面積分別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的地塊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

面積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A1”及“C1”地塊的所有權亦由申請公司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而“B1”地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無主土地,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均以租賃制度批出並組成一幅面積170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興建一幢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的樓宇。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遞交由丁文禮,已婚,緬甸出生,居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67號地下,以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十三、合同第九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12/2007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1860),其副本存檔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拆卸其上建有惠愛街86號樓宇後的土地的所有權。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67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22頁第6166號及其完全所有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25236G號。甲方還接納乙方讓與另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及“C3”標示,在拆卸其上建有惠愛街90號及塘巷19號樓宇後的土地合併而成的土地的所有權。該等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30頁背頁第9125號和B35冊第143頁背頁第13256號及其所有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25387G及125242G號;

(1)面積分別為30(叁拾)平方米及60(陸拾)平方米,總價值為$801,975.00(澳門幣捌拾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的“A1”及“C1”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2)面積分別為27(貳拾柒)、28(貳拾捌)及5(伍)平方米,總價值為$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 的“A2”、“C2”及“C3”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本條款上項第(1)分項所述的地塊;

3)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80(捌拾)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以字母“B1”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中,價值為$712,866.00(澳門幣柒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整)的地塊。

2. 上款所述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1”、“B1”及“C1”標示,將合併及以租賃制度共同進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70(壹佰柒拾)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附有閣仔的7(柒)層高樓宇,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為1,033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為180平方米。

2. 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驗收時,上款所述的面積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4.00(澳門幣肆元整),總金額為$68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金額計算:

(1)住宅:建築面積$2.00/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3.00/平方米。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67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B3”、“C1”、“C2”及“C3”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核准的第2006A025號街道準線圖,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B2”、“B3”、“C2”及“C3”標示的地塊上建造基礎建設。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首次違反:$20,000.00至 $50,000.00;

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 $100,000.00;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 $200,000.00;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78,217.00(澳門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整)。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68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該幅無帶任何負擔及已被騰空的土地,全部或部分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本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7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有償方式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0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新勝街,無門牌編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681號,由第1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泉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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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933.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2007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泉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及

丙方——黃永光。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30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新勝街,無門牌編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的住宅及商業樓宇的土地批給黃永光的合同作出規範。上述人士與林麗霞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中國籍,居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C至18C號地下。

二、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80頁背頁第10681號,並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第31404F號。

三、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將上述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5992(SO)號的泉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承批人與一名在建築界具有豐富經驗的第三實體合伙組成,以便根據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的建築計劃,加快在批給土地上興建樓高七層的樓宇,以及取得所需的融資。

四、由於該土地的利用計劃並沒有作出更改,且沒有投機性質,以及承批人為該公司股東之一,故無須繳付任何額外的回報。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轉讓批給權利的合同擬本。出讓人及承讓公司透過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人及承讓公司。出讓人及承讓公司透過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遞交由上述黃永光及其配偶林麗霞,及何凱玲,未婚,成年,及何嘉倫,已婚,最後兩位以泉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八、根據存於有關案卷內的證明,由第1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3/200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和財政局分別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及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發出的第2007-88-900013-0號及第2007-88-900016-5號不定期收入憑單,分別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及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8887、24970和32935)。

第一條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丙方根據由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中規定的條件,以$61,200.00(澳門幣陸萬壹仟貳佰元整)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 半島新勝街,無門牌編號,面積306(叁佰零陸)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80頁背頁第10681號,價值為 $3,192,961.00(澳門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整)的土地的批給所衍 生的權利轉讓予乙方,並獲其接納。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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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