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世傑為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主席,以代替容光亮的職務。
二、保留第7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其他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