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及總部貨倉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