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定名為“阿們611靈糧堂”,葡文名稱為“Igreja Cristã Pão de Vida Amen 611”,英文名稱為“Amen 611 Bread of Life Christian Church”。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98號華寶花園第二座33樓G座。
本會為一基督教社團,其目標為:
1)藉由聖靈的能力來規劃及實施基督教宣教策略,宣講及教導耶穌基督的福音,進而拓展上帝的國度。
2)建立和拓展以敬拜讚美及教導上帝話語為主的教會。
3)藉由出版、廣告、課程、錄影帶、光碟、廣播、電視節目、有線電視、電影、戲劇等一切宣傳方式來傳遞福音。
4)針對兒童及成人的需要,建立基督教的訓練學校。
5)藉由印製和發行出版品、報紙、期刊、書籍等方式來推廣協會的目標及活動。
本會無固定之存續期。
1)本會會員分為行政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每類會員之數目不限。
2)任何個別人士認同本會目標及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3)任何會員如欲退會,應以書面形式提前最少一個月通知理事會。
4)任何會員死亡時,其會籍自動終止。
5)任何會員受到隔離管束時,得終止其會籍。
1)行政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並有權投票、選舉及被選;普通會員祇可列席會員大會並無權投票、選舉及被選。
2)任何會員均可參與本會的活動,依內部規章及有權限機關的決議使用本會設施。
3)任何會員均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各有權限機關的決議。
2)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機關所核准之費用。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行政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有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之分。普通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主要為通過理事會遞交的報告書與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並在換屆或其他有需要之情況下選出監事會成員。而特別會議只可經理事會召集。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召集人,在召開會員大會前至少八天,理事會應將印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的通知書寄給各行政會員。
2)若會議在第一次召集下沒有半數或半數以上的行政會員出席,則須進行第二次召集;如在第一次召集書中沒定出第二次召集的開會日期,則以原定開會之日的翌週同一日、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舉行;屆時不論出席行政會員人數多寡,均可按時舉行會議。
3)會員大會決議方式為由出席的行政會員或其合法授權人的絕對大多數票通過各項決議;但法律或本章程另定特別大多數的議決方式者除外。
1)選舉監事會的成員。
2)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3)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與賬目報告,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4)通過會章的修改。
5)一切不屬其他內部機關權限範圍之事宜。
1)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的運作,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會主席一人及理事二人。三名成員中一名為當然成員,由本會之主任牧師或主任傳道出任;其他二名成員由理事會主席從會員中委任;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不限次數連任。
2)由上款所指當然成員出任理事會主席。
1)由理事會主席或兩名理事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2)會議必須在大多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
3)理事會之決議以大多數方式為之,正反票數相等時,主席擁有決定性一票。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並代表本會。
2)每年編製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編製翌年的財政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4)編製及通過內部規章。
5)為貫徹本會目標所需理事會可代表本會行使以下特別權力:
a)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在該賬戶內提存款項;
b)以本會名義出租或租入任何物業;
c)取得任何形式的銀行信貸、借款、設定按揭或負擔;
d)以本會任何資產或權利作抵押或擔保;
e)作出任何擔保及發出、接受和背書票據、本票或其餘憑証;
f)購入任何動產、不動產、企業、權利及任何公司股份;
g)出售本會任何資產以及屬於本會之任何動產、不動產及權利;
h)委任本會受托人;及
i)代表本會在各級法院內有權和解、撤銷控訴、接受或不接受撤銷控訴、簽署仲裁協議或將爭議交由任何仲裁庭處理,並可接受該庭之決議。
6)行使法律或本會會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1)本會的責任係以理事會主席及另一理事的共同簽名構成。
2)一般信函只需理事會主席簽名。
1)監事會係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三年一任,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2)監事會成員互選主席、秘書和監事各一名。
3)必須在大多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進行議決;正反票數相同時,主席擁有決定性一票。
監事會的職權為針對理事會的工作、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提出意見。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者:
1)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會員及其他機構或人士給予的資助、贈與、遺產、饋贈及其他捐獻;
4)本會財產及資金的收益。
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由理事會建議,取決於出席為此目的召開的會員大會的四份之三行政會員的通過。
任何未有規定的情況及在解釋本會章時所出現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Guang Zhou Luo Ga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廣州羅崗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Guang Zhou Luo Gang de Macau”。
英文名為“Guang Zhou Luo Gang Frater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廣州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廣州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廣州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氹仔埃武拉街麗駿軒地下P舖。
第四條——(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廣州羅崗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信義福利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on I de Coloane」,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路環中街29號地下,日後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促進會員團結互助互愛,關注民生及協助改善貧困基層生活;
——以敬老育青,服務社會為目標;
——透過舉辦各種民間活動,提升會員生活品質,發展健康、愉快、有朝氣活力的祥和社會。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享受本會福利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由理事會作出裁決,施以下的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參加。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信英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Son Ieng」,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路環打纜街25-37號地下,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享受本會福利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參加。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捐贈及贊助。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
財務總監 盧保康 |
總經理 沈曉祺 |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
總經理 陳煒 |
會計主管 梁惠娟 |
Primeiro Vice-Presidente, Gerente da Sucursal, Henry Brockm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atricia Ng |
O Presidente, Guo ZhiHang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ucia Cheang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Gerente-Geral e CFO,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Gerente-Geral e CFO,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ilson YAN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Au Sing Kun |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Kenneth Lau |
Gerente, Carolina Vong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an Cheok L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