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擴建澳門運動場主貴賓廂房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