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限制性方式舉行晉升之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何英娜 8.63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陳偉翔

委員: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劉軍勵

顧問翻譯 Maria do Céu Dourado Amorim da Silva Hung


海 關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二十缺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最後排名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批示確認,並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各利害關係人尚可循即期海關職務命令或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 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三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第1/2007號 公開招標

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為“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之購置,代表有關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是次招標方案設定最高總價格不得超過澳門幣壹仟叁佰萬圓正($13,000,000.00),不設底價。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 叁佰圓正($3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的副本。

是次招標方案的解釋會安排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舉行。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計劃》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貳拾陸萬圓正($26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必須以“行政暨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

開標將訂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進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第04/VPC/2007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第06/PCA/2007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管理委員會委員伍秉賢,以便管理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以便:

(1)簽署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以及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

(2)簽署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

(3)簽署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特別小販准照(灣仔花販);

(4)許可及簽署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二)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6/PCA/2007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4)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5)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6)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1)至(5)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7)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三)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四)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2/PDCA/2006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以便:

(1)確保上述行政法規第四章所指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發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其他行為;

(2)在(1)分項所指的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於向各部門及私人發出的函件上署名,函件所傳達的內容應為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而非作出任何承諾或決定。

(二)在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代部長梁冠峰,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之相關工作。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第02/VPC/2007號及第03/VPC/2007號批示。

五、追認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根據本轉授權,由梁冠峰及張桂達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附表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第04/VPC/2007號批示第一點(二)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梁冠峰*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交通運輸部 Correia Gageiro, Luís(賈靖龍)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志成容
化驗所(處級) 郭昌弼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杜,淑儀*

*代任

附表I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第04/VPC/2007號批示第一點(三)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動物檢疫監管處 徐裕輝
食物衛生檢驗處 José Ernesto Paula(鮑志賢)
街市事務處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田紀洋)
小販事務處 劉如堅
環境衛生處 馮,惠星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稽查處 黎,煥泓
公園處 梁玉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張桂達*
綠化處 麥,肇鵬
駕駛執照處 謝國漢
車輛事務處 Daniel Peres Pedro(畢丹尼)
運輸事務處 賴健豪
資訊處 劉俊標

*代任

附表II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第04/VPC/2007號批示第一點(四)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

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

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許可承租合同及准照的取消申請。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梁冠峰*
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的取消申請。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相關准照和預先許可的修改申請。

許可度量衡檢定的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5,000.00)的保證金。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的,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交通運輸部
Correia Gageiro, Luís
(賈靖龍)
科以關於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罰款。

簽署國際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准照、臨時駕駛准照、學習駕駛准照、汽車登記摺和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登記摺及所有權憑証。

在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以下申請:

(一)在機動車輛內更換或加設車廂;

(二)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三)更改及安裝機動車輛長期使用的配件。

許可提前或延遲《道路法典》筆試、路試及汽車機械考試的申請。

接受缺席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的解釋。

許可特別檢驗申請,以及延遲或提前驗車申請。

許可在的士內安裝式樣經認可的的士咪錶。

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仟元($1,000.00)的不當收費。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許可及簽署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工地的准照續期。

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取消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貳仟元($2,000.00)的保證金。

簽署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所述由該處寄送予公共部門之函件。

資訊處
劉俊標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代任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王,群好申請其已故父親王,成祥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質量控制辦公室第六職階工人,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明愛 29.12.2006 $73,099.00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2007年第2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29.12.2006 $30,000.00 資助2007年第2季度之活動費用。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公庫

法務公庫主席 張永春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之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經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伍助成 9.25
2. 鄧偉良 8.99
3. 司徒偉漢 8.81
4. 李俊華 8.56
5. 蘇虢曦 7.5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經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董志山 8.74
2. 江麗歡 7.9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伍助成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七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經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黃耀榮 8.38
2. 杜志堅 8.29
3. 陳國興 8.06
4. 談智勇 7.80
5. 陳慧萍 7.71
6. 何家浩 7.61
7. 程自力 7.5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伍助成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經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盧勁 7.49
2. 沈兆興 7.1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許志國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兩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思廉 7.8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統計技術員 張東田

委員:一等統計技術員 卓景賢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梁錦昌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劉永德 8.8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廳長 黃永生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忠琴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詠萍

公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一般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十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明輝 7.74
2. 呂志偉 7.50
3. Augusto Zeferino de Souza 7.49
4. 關萬春 7.48
5. 鄭錦興 7.45
6. 梁廣華 7.44
7. 梁華基 7.29
8. Victor Manuel Chung 7.19
9. Alexandre Jorge Cheang 7.14
10. 盧錦賢 7.1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廳長 陳玉雪

處長 林培源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兩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張祖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敖國廉

委員:處長 李雲海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善恩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李偉文

委員:處長 余麗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三十九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梁景恆 75.55
2. Valentim Paiva 73.58
3. 黃坤雄 72.88
4. 何振南 72.51
5. 唐鏡波 71.76
6. 陳敬捷 71.59
7. 梁國晞 71.28
8. 鄭寶湘 70.55
9. 鄭志輝 70.40
10. 李寶輝 69.53
11. 何明傑 67.48
12. 王蘭倩 67.05
13. 趙朱惠敏 66.90
14. 黃耀文 66.48
15. 譚永強 65.51
16. 吳鍾斌 65.18
17. 馬家駒 65.16
18. 楊秀珍 64.98
19. 陳向民 63.65
20. 陸暉鴻 62.67
21. Cristovão Jofre Hyndman Amarante 62.57
22. 鄧偉樑 62.45
23. 鄔劍明 62.24
24. 莫如壎 62.19
25. 蘇曉艷 61.57
26. 周家安 61.48
27. 駱建國 60.94
28. 楊達邦 58.81
29. 吳文思 57.55
30. 高照榮 57.39
31. 關壁帆 57.30
32. 聶積創 57.22
33. 高婉霜 55.98
34. 謝輝榮 55.30
35. 林志遠 53.90
36. 林華棣 53.76
37. 陳能輝 53.25
38. 關子健 52.27
39. 馮錦釗 51.9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正選委員:廳長 郭志忠

     處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麻醉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立平醫生 15.6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9/P/2007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兩臺麻醉機連監察系統”。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或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5時30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36,00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本局現進行第10/P/2007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兩臺器械清洗機連設計及裝修承包工程”。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或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上午10時,前往上址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標的供應及安裝有關設備之場地。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下午5時30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上午10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本局現進行第11/P/200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潔淨室供應設備連設計及裝修承包工程”。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或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10時,前往上址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標的供應及安裝有關設備之場地。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5時30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10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本局現進行第12/P/200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導航系統”。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或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5時30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上午10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黑沙青年旅舍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海濱路黑沙龍爪角黑沙青年旅舍。

4. 承攬工程目的:配合黑沙青年旅舍服務職能的持續發展,優化有關設施,為青少年及青年社團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7. 臨時擔保:$140,000.00(澳門幣拾肆萬元),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的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的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的確定擔保的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三十分。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元晦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預期效力,並為了對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

13.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之前。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公開招標案卷的副本可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申請,每份費用為$580.00(澳門幣伍佰捌拾元),於遞交申請日起五天內予以提供。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合理造價:40%;
合理工期:15%;
材料:25%;
施工計劃:10%;
同類型的施工經驗及質量: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了解有否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由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得按照招標方案規定延長

6. 承投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萬元正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

10. 參加條件:持有經十月二十一日第65/96/M號法令修訂的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的執照

11. 交標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12.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元晦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合理價格:50%;
——投標公司組織:30%;
——投標公司履歷:20%。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以瞭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07/2008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

附件一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工商管理

二、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取得36個學分,其中包括撰寫一篇商業論文。

四、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課程安排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階段 企管人際關係技巧 必修 3 --
經濟學及統計學 必修 3 --
會計學 必修 3 3
企業決策方法 必修 3 3
管理資訊系統 必修 3 3
管理經濟學 必修 3 3
管理財務學 必修 3 3
市場營銷管理 必修 3 3
組織行為學 必修 3 3
策略管理 必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科目:
企業管治 選修 3 3
商業與法律 選修 3 3
商業倫理 選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科目:
財務會計及報告 選修 3 3
管理會計學 選修 3 3
服務營運 選修 3 3
電子商務基礎 選修 3 3
信息系統論題 選修 3 3
國際金融學 選修 3 3
投資及組合管理 選修 3 3
金融新領域 選修 3 3
消費者行為 選修 3 3
市場學新領域 選修 3 3
東亞博彩業比較分析 選修 3 3
博彩管理專題 選修 3 3
人力資源管理 選修 3 3
管理學新領域 選修 3 3
全球商業 選修 3 3
中歐商業研究 選修 3 3
應用商業實地研究 選修 3 3
第二階段 應用商業研究 必修 3 3
商業論文 必修 -- 3
總學分 36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五十四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第5a號工程——安裝水塘彎看台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接納條件:投標人需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造價5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1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2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伍萬元正($15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其中一種語言或英語。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 “第五十四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第5c號工程——安裝看台座位及頂蓋工程於主看台及貴賓看台”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 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接納條件:投標人需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造價5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1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2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伍萬元正($ 15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其中一種語言或英語。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蔡子旺 6.6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廳長 張潤民

正選委員:代組長 鄺偉卓

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偉雄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Ana Brito Teixeira de Sousa 7.88
2. 黃國潭 7.73
3. 卓凱榮 7.1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胡柱鵬

委員:處長 曹賜德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嫻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貨倉管理員兩缺。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通 告

第32/IH/2007號批示

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房屋局副局長譚光民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事務廳及樓宇管理事務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向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人實體發出的一 切函件;

(二)認可工作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休假、轉移休假及 提前享受休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五)簽署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的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 的認可書和核准書;

(六)根據一月四日第3/86/M號法令的規定,對津貼的申請作決定及簽署津貼申請證明書;

(七)簽署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之轉移單位聲明書及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述之聲明書;

(八)簽署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的通告及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核准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的購買規章第五條所指的通告;

(九)根據經第32/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社會房屋競投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十)對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核准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的購買規章第九條所指的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十一)對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八十一條規定的罰款科處作出決定;

(十二)對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處罰作出決定;

(十三)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的分層所有人及共同部分管理實體的罰款科處作出決定;

(十四)簽署向身份證明局查詢社會及經濟房屋競投人的澳 門居民個人身份資料的公函;

(十五)簽署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申請人或承租人及家團的 相關情況的公函;

(十六)簽署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查詢及通知有關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及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的受益人情況的公函;

(十七)根據一月四日第3/86/M號法令的規定,簽署送交郵政儲金局有關在發展居屋合約範圍取得自置居屋的津貼制度的公函;

(十八)簽署送交財政局有關填寫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問卷的公函。

二、轉授予房屋局副局長譚光民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事務廳及樓宇管理事務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年假作 出決定;

(二)批准以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三)批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 不涉及費用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及發出臨時 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五)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批准分配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 同取得回報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透過房屋發展 合同以交換作為回報之公證契約。

三、授予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和文件的職權。

四、授予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郭惠嫻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和文件的職權。

五、授予房屋局研究、資訊及支援廳廳長李潔如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和文件的職權。

六、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副局長及上述廳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