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健康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07。

澳門青年健康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健康促進協會”,簡稱“青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Saúde de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s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關注醫療及健康衛生事業之人士,共謀宣傳青年健康策略,推動青年的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促進本澳青年的健康,共同實現健康城市的目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CV-R/C(A)。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其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關注本澳青年健康促進事業的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六條——凡無理欠交會費者,即喪失會員的權益;無理欠繳會費達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一、理事會人數為三至五十一人,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人。

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的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蘇東尼(二等助理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婦女健康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07。

澳門婦女健康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健康促進協會”,簡稱“婦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Saúde de Mulhe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Women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關注醫療及健康衛生事業之人士,共謀宣傳婦女健康策略,推動婦女的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促進本澳婦女的健康,共同實現健康城市的目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CV-R/C(A)。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其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關注本澳婦女健康促進事業的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 一、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六條——凡無理欠交會費者,即喪失會員的權益;無理欠繳會費達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一、理事會人數為三至五十一人,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人。

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條——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的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五條——本章程倘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蘇東尼(二等助理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灝庭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07。

灝庭體育會

第一條——「灝庭體育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雅廉訪馬路47號芬香閣六樓B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便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6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所組成,委員人數不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兼任者沒有投票權。

第九條——監察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監事。

監察委員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二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三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月刊讀者公益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月刊讀者公益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海內外組織有關政策以及個人自願捐贈或資助的財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的非牟利性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以人為本,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扶困,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資助慈善設施的興辦和改造,協助政府發展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第三條——本會是由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人士志願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馬場大馬路479號(永添新第一期地下商鋪)。

第五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發動和組織舉辦各類公益慈善活動,籌集慈善款項,並按捐贈人的意願和本會宗旨,興辦和資助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七條——嚴格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人志願,實施各項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捐贈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募集、管理、使用本會資金。

第九條——立足澳門、協助海內外華人、社會民間興辦各種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其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 推選理事會成員五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4)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十一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任期為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2)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相關發展方略。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六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根據需要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權力與義務

第十九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十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義之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有關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

第五章

入會及退會

第二十一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參加本會之有關會務活動,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會員年費以及自發性資助;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四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rapeutas da Fal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peech Therapists”

英文簡稱為“M.A.S.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rapeutas da Fal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peech Therapists”,英文簡稱為“M.A.S.T.”,本會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及復康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112號亨利大廈三樓K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動語言治療專業的發展;

二、提升語言治療之服務質素及語言治療師的專業知識:

a. 辦理語言治療師的進修;

b. 推動語言治療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三、維護語言治療的專業守則;

四、維護服務對象及會員權益;

五、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六、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

七、成立註冊委員會——為合資格的語言治療師在本會註冊;

八、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語言治療相關之制度及法規;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正會員

一、持有語言治療或語言病理學本科學位畢業或以上之學歷;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學生會員

一、就讀語言治療或語言病理學本科學位或以上學歷之學生。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正會員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學生會員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一次。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及副會長1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團體之解散;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1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上限為7人。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三、通過會員入會案;

四、擬定本會會務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五、執行註冊審批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上限為7人。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二、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審核本會帳目;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特別大會需由理事會主席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八條——有關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相同,則大會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二、週年會員大會須在二十一天前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

三、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監事會之過半數;

三、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務人員青年文化體育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e Desportivo dos Joven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CDJTAPM”

英文名稱為“ Macao Youth Civil Servants Cultural and Spor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務人員青年文化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公務人員青年文化體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e Desportivo dos Joven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DJTAPM”,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ivil Servants Cultural and 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配合特區政府推行文化及體育活動的施政方針,鼓勵青年公務人員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增強青年公務人員對中華文化及體育發展的瞭解與認同,豐富青年公務人員的工餘活動;促進與鄰近地區之間的文化及體育交流,增強青年公務人員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提升青年公務人員的縱合素質,增強青年公務人員的團隊精神。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仔拉哥斯街51-91號海怡花園20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條件如下:

(一) 年齡介乎16至45歲之間;

(二) 澳門之公共部門及實體之工作人員(公職人員、公職退休人員、撫恤金權益人、離職待退休人員等)、公用事業機構之工作人員及以上人員之子女;

符合以上條件者(創會會員除外),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 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 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 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第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 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 督導推展會務。

第十四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二) 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十五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 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巴波沙中葡小學家長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Primária Luso-Chinesa de Tamagnini Barbos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巴波沙中葡小學家長會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巴波沙中葡小學家長會”(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Primária Luso-Chinesa de Tamagnini Barbosa)。簡稱“APEEEPLCT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無門牌)巴波沙中葡小學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之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之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巴波沙中葡小學之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三、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提前七天以書面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5-15名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多名理事等;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f.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之教學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包括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聘請本校校長及老師擔任顧問。

第十五條——家長會會章如需增減,須經理監事通過。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非商會

«Conselho de Negócios China-África de Macau»

«Macao China-Africa Business Counci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e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do «Conselho de Negócios China-África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非商會”,葡文為“Conselho de Negócios China-África de Macau”,英文為“Macao China-Africa Business Counci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商會組織,宗旨是努力促進澳門企業、澳門工商界發展與非洲各國的貿易往來;打造澳門成為中國與非洲各國的商貿平台,建立國內與非洲各國的密切聯繫網絡,創造出有利於中、非、澳門經濟活動技術交流合作的良好環境,推動中、非、澳門合作。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六九三號大華大廈十五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本澳的企業單位、企業單位僱主及工商界人士贊成本會宗旨,熱心參與促進中、非、澳門經濟合作,經創會會員推薦,並獲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遵守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參與和支持本會工作;

四、如被選為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五、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構類別

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領導機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 決定重大事項;

3.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4. 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下同)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下同)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四、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表主席主持會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可視情況而定。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七、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寄交各會員,亦可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通知。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九、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經由會議決定授權代表簽署。

十、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均有權出席理事會的各項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訂定會費金額;

4.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或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並可聘用職員若干人,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選出。

二、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核查本會之帳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4.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舉行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a Auto-Medic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cator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lavrada a folhas trinta e cinco e seguintes do livro número cento e trinta e seis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邵松岐, 黃國樑 e 劉繼民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自我藥療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a Auto-Medicação de Macau”;英文為“Macau Self-Med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SMIA。

第二條

宗旨

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和提高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X座,經理事會同意後可更改地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中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和若干理事,其總和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若干部門或工作小組。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永久會員:凡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在非處方藥物的科研、生產、經營、使用、教育、宣傳等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單位,經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并繳納會費者,均得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榮譽會員:在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經營及學術上有一定聲譽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并作出顯著貢獻的各界人士,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準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參與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及除名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長召集。召集通知書須于會前八天發出。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審議並通過本年度的理事會工作計劃及預算。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1.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 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3. 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人數以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合法,若人數不足半數,得隔三十分鐘後再行召開,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會議均為有效。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故缺席,由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于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七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于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主席備案。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永久會員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聘免工作人員。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監事會理、監事及會員的活動及檢舉違章之行為。

二)審核年度財政收支。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四)處理理事會爭議之事項。

第六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永久會費:個人會員一次繳費。

二)認捐、資助及籌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解散後的財產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在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有規定之情況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所有修改。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新口岸區商戶聯合會

Associação Unida de Comerciant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d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8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四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口岸區商戶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Unida de Comerciant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ted Association of Merchants of Outer Harbour Zone”,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本會的宗旨如下:

a)扮演新口岸區商戶與政府及公眾各界的溝通橋樑角色,維護新口岸區商戶之合法權益;

b)代表新口岸區商戶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c)作為新口岸區商戶的諮詢機構,為推動新口岸區作為澳門旅遊業及服務業中心的地位,與其他有關團體或組織緊密合作;

d)協助收集和發放產業和經貿網絡資訊,以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及提高會員商戶的服務質素;

e)促進會員間之溝通,以加強會員商戶間的團結和合作精神,促進商戶間互相尊重和互相幫助;及

f)聯絡、團結和促進新口岸區商戶在經濟、科技、文化、技術、人才培訓、整合行銷等層面上的交流和合作。

凡在澳門新口岸區經營合法商業活動的人士或法人、或關注新口岸區事務的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為三類:個人商戶會員、公司商戶會員及團體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 (或稱會長)、常務副主席 (或稱常務副會長)及副主席 (或稱副會長)各一名,以及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執行秘書各一名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以及副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新橋區坊眾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07。

新橋區坊眾互助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互選一人代替。

7. 會員大會之決議,倘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會長有權投下決定性之一票。

8. 會員大會主席團下設常務委員會,由會長領導成員包括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單數成員組成,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涉及本會的重大事項,由理事會呈請常務委員會議決。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最少29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5.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下設文教、社區經濟、社會事務、福利、康體、青委、婦女、頤康、財務等委員會及秘書處,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組織特別委員會,並得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澳 門 華 人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7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BANK OF CHINA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Iun Fok-Wo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7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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