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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的聯營公司”簽訂“氹仔新碼頭臨時設施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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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改建工程”的施工補充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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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張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