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4/2007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7

刊登日期:

2007.7.25

版數:

6001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署綜合支援廳廳長,作為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7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支援廳廳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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