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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支援廳廳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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