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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訂於蒙特哥灣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國,並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批准書的同日同意臨時適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紐約通過的關於執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
再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公約批准書時作出以下聲明: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所列各群島及島嶼的主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同時,根據公約第三O八條第一款及協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約及協定分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及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國生效*(儘管根據協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的正式生效日期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受該公約及協定約束的相同規定和條件自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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