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BBC World Limited”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