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GPS公車監察系統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