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07。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關注青年協會”。(以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Juventu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ari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團結愛祖國、愛澳門、共同關注青年發展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沙梨頭南街319號綠楊花園第一座六樓I。如為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批准,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凡年齡在18至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九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0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腦代理及零售商會。
第二條——本會暫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4樓C。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提高電腦代理及零售商應用的專業技術,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同意認同本會章程之電腦代理及零售商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促進交流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7。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 (幼稚園)”,英文名稱為“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Macau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Kindergarte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美副將大馬路75號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學校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家長及教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如會員之子弟於中途退學,所繳納之年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一、凡就讀本校(幼稚園)之學生家長自願參與成為本會會員;
二、所有本校任教之教師(幼稚園部)均自動成為本會之會員;
三、會員需每年繳交會費作常務支出;會員對校政可提出諮詢及意見,但並無決策權;
四、各會員均屬義務工作,需履行及遵守會內各項規則及依從校方會議之決定。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三、主席、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八、為推動會務發展可敦聘有名望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可敦聘為名譽顧問。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一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任期最長兩屆兩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三條——一、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會議的日期前八天,學校家長教師會以掛號信簽收或簽收通知書方式通知各會員,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二、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會議須在三分之一以上,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一、監事會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二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會長一人或副會長、理事長各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委任本會受權人。
四、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本會首屆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為“彩虹軟式網球會”,簡稱為“彩虹軟網會”;葡文名稱為“ Clube de Soft-Ténis Arco-Íris”;英文名為“ Rainbow Soft Tennis Club”。
(二)會址設在:澳門文第士街17號D利景花園10樓B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三)宗旨為:推廣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促進本澳愛好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者交流,增進友誼。
(一)承認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為: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所有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之條款或參予損害本會之聲譽活動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
a)由全體會員組成,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開每年最少一次平常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總數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c)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會:
a)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委員三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監事會職責為監察理事會之行為,對提交的報告提出意見,及定期核查帳目。
(一)本會為不牟利之機構,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行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法律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為“鑽石軟式網球會”,簡稱為“鑽石軟網會”;葡文 名稱為“Clube de Soft-Ténis Diamante”;英文名為“Diamond Soft Tennis Club”。
(二)會址設在:澳門高甸玉街5號荷蘭園新村4樓J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三)宗旨為:推廣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促進本澳愛好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者交流,增進友誼。
(一)承認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為: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所有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之條款或參予損害本會之聲譽活動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
a)由全體會員組成,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開每年最少一次平常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總數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c)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會:
a)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委員三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監事會職責為監察理事會之行為,對提交的報告提出意見,及定期核查帳目。
(一)本會為不牟利之機構,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行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法律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中文名稱:澳門華夏文化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Cultural 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 “AICCM”;
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 “CCIAM”。
2. 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14樓F座。
3. 宗旨:以文化藝術為理念,促成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重組與合作,發展本澳的文化產業以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強本澳和其他地區的文化藝術交流,培育相關產業人材及推動社會參與,藉充份運用本澳的文化特色,加速中華文化產業的對外發展。
4. 有意發展文化產業及對文化藝術感興趣者,願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5.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審查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計劃。
8.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有需要或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
9.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 會員每年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12.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13. 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可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14.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好景大廈小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o Hou Keng”。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5-5B號好景大廈頂層。
第三條—— 宗旨:本會是非牟利團體,旨在團結大廈各業主及住客,發揚友愛互助精神,監察與促進大廈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是小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小業主組成,以自願加入和自願退出為原則。具有修改會章、改選理事會的權力,每年召開會議一次,鵝眉街5-5B號好景大廈所有小業主自動成為全體會員。會員大會互選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四、享受會員權利。
第六條—— 一、遵守會章;
二、遵守會員大會所訂立的決議;
三、確保大廈本身利益不受損害。
第七條—— 理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草擬、修改會員大會章程以及其他重大決策方案;
3. 編制各項活動方案,以及組織安排各項活動;
4. 發展會員和作出取消違規會員資格之決定。
第九條——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
第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的行政管理行為,對理事會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2.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執行報告;
3. 對理事會的預算和收支方案進行審核和監督並提出建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定名為中國民族服飾協會,英文名:Chinese National Apparel Association,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Vestuário e Adornos da Nação Chinesa。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從事中國民族服飾文化研究和展覽,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活動交流,促進本澳的服裝服飾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四樓H座。
1. 凡本澳愛好中國民族服飾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熱心參加和支援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經理事會通過之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秘書一人,理事一至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4.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社會贊助、會費和舉辦活動收入。
其他一切未於本章程規定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國際抗癌運動協會”,英文為“International Anti-Cancer Mov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5樓J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由一群熱愛祖國、熱愛生命、關心癌症病人的社會人士,以“抗癌運動”為號召力來推動、統籌及從事各項抗癌活動。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主持腫瘤領域中的學術合作和科學會議、加強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全國範圍內舉辦各種學習班、演講會、培養腫瘤學科技、醫務人材、舉辦學術期刊、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普及和傳播腫瘤預防知識,從而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醫學咨詢服務。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大會永久主席壹名,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章程;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成員必需是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E)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F)大會主席主要負責統籌及監督本會的一切運作。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全力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位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相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長壹名,財務壹名,任期為兩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若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察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名譽會長。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須由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本會並保留其所抵觸之法律責任。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骨質疏鬆症學會,名稱為“Osteoporosis Socie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OSMacau,法人臨時住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四座18樓F座。
第二條——澳門骨質疏鬆症學會是一個獨立自立的非牟利專業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在本澳工作致力推廣骨質疏鬆的醫務工作者。
1. 達到醫術上之交流;
2. 提高專業水平;
3. 為社群服務;
4. 維護專業權益。
第三條——會員分以下兩類:
功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醫務工作者,得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並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第五條——功能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第六條——功能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決議;
2. 發揚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
3. 參加會員大會,推動會務;
4. 入會時需繳交會費澳門幣$ 200,並即時成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本理事會審議及表決後,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名譽會員的權力:
1. 參加本會活動;
2. 豁免繳交會費;
3. 沒有選舉或被選舉的權利。
第九條——名譽會員義務:
1. 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
2. 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條——本會設立以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壹名大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長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1. 召集會員大會;
2. 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並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大會主席可參加理事會,對內提供意見供理事會參考並協調本會工作;
4. 副主席協助大會主席工作;
5. 當會員大會主席不能視事,由大會副主席擔任主持。
第十四條——秘書長之職責:
1. 負責協助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
2. 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為本會的最高權力部門。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通過入會申請;
3.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少三名,最多不超過七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能: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組成:
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社會人士無償資助。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節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Economia de Ener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ergy Saving Association”,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7樓AR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推廣及應用新技術以改善環境和提高經濟效益,並回饋社會;傳達節能及環保訊息;規劃澳門未來的節能方向,使澳門節能業務迅速發展,並達到國際級的專業水平。
(2)研究節能工作特點、貫徹節能方針及政策;管理政府所委托的節能技術業務工作;協助節能企業進行業務推廣。
(3)澳門節能協會在業務上受國家及澳門政府相關的經濟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部門、國家及澳門政府質檢總局的指導;業務涉及電力、煤炭、石油、機械、電子、冶金、化工、鐵道、交通、建材、有色、環保等多個行業、部門。
第四條——凡祈望造福社會、對社會有貢獻、熱心於節能學術研究的相關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定期邀請國際、香港等地相關專業人士來澳舉辦講座等交流活動,以加深會員對節能的認識和了解。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同時還負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3)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3名或 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2)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審議會員會籍事宜、制定並提交本年度及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直接向本會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員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條——本會之收入為:
(1)入會基金;
(2)年度會費;
(3)贊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s Empresas de Jogo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Enterprises Staff’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83號裕華大廈第一座地下B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爭取和維護企業員工之權益,以及致力於提高企業員工的業務水平和改善員工之工作條件、待遇和福利為宗旨。
凡屬任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各部門之員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下設總幹事及幹事若干人,處理本會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會聘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經修改後之中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1號,並登記於第2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定名為“澳珠友誼協進會”,以下簡稱“珠友”或“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5至41號文苑大廈21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一)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澳門及珠海兩地居民之團結及互助,加強兩地之聯繫,增進友誼及交流。
(二)本會為非牟利及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凡澳門或珠海居民,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按時繳交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訂定會費;
(四)對不屬本會其他機構職權之事項進行決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二)經第一次召集,須在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之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之會員中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機構,由五至十五名奇數理事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審批入會申請;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五)正、副理事長可代表本會出席及舉行各項之團體活動。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及會徽(見附件)皆經澳門立契公署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