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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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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卓越功績獎

黃志康二等督察,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入職司法警察局,先後被派駐於本局多個偵查部門,曾任搶劫罪案調查科主管,自二零零六年初擔任侵犯人身罪案調查科主管至今。

黃志康二等督察在過去近20年的工作中,一直以克己及熱誠的工作態度履行職務,並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寧為己任。

自領導搶劫罪案調查科及侵犯人身罪案調查科以來,黃志康督察以其專業的職業素質及負責任的辦案態度,帶領其屬下人員進行刑事調查工作,成功在短時間內偵破多宗重大的刑事案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確保社會安寧,其工作效率及成績也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突顯了司法警察局的正義及專業形象,同時其工作的熱誠和良好素質亦成為各位同事的學習模範,既提升了部門工作的質量及效率,又增強了人員的士氣。

基於此,根據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現特向黃志康先生頒發卓越功績獎,並准予減少一年為晉升的效力在服務時間上的規限,以資鼓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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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卓越功績獎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梁俊生,一九九六年進入司法警察局,先後被分派到司法警察局特別行動組、搶劫罪案調查科和毒品罪案調查處執行職務。

梁俊生在司法警察局執行職務的11年間,對偵查工作認真負責,無懼挑戰和壓力,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對各類案件進行深入分析,並對案件的調查提出獨到的觀點及可行的方案,為上級確定偵查方向及議定行動計劃作參考。梁俊生曾參與和偵破了多宗嚴重的刑事案件,特別是澳門回歸以來的幾宗轟動全澳的綁架案,以及於今年五月偵破的涉及重量約5,040克高純度海洛英、市值超過500萬澳門元的澳門最大宗人體藏毒案等。在這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中,梁俊生都以專業的素質、主動的態度對破案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預防犯罪、打擊犯罪,維護澳門社會安定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基於此,根據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現特向梁俊生先生頒發卓越功績獎,並准予減少一年為晉升的效力在服務時間上的規限,以資鼓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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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卓越功績獎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卓官文,於一九九六年進入司法警察局,曾任職博彩罪案調查處,現時隸屬本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經濟罪案調查處欺詐罪案調查科。

卓官文先生工作積極及主動性強,面對近年不斷增加的經濟詐騙案件所帶來的巨大工作壓力,以積極的態度和高水平的專業素質,嚴謹地履行法定的職責,無懼案件的複雜及工作任務的繁重,在人員緊缺、工作量激增的情況下,他依然以忘我的態度迎接各種挑戰,並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與同事充分合作,發揮團隊精神,克服各樣困難,成功協助偵破多宗重大詐騙案件,出色地完成上級所交予的工作任務,為維護本澳經濟環境的安定和社會安寧,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基於此,根據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現特向卓官文先生頒發卓越功績獎,並准予減少一年為晉升的效力在服務時間上的規限,以資鼓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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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卓越功績獎

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馬偉豪,於一九九九年進入司法警察局,一直在情報處行動支援中心工作,現任行動支援中心小隊隊長。

多年以來,馬偉豪工作積極投入,以嚴謹、認真的態度及高度負責任和重視團隊合作的精神、並以專業、科學的職業品德參加刑事偵查工作,出色完成上級交付的工作任務。尤其在二零零六年,馬偉豪參與並成功偵破了多宗影響澳門社會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連續偵破兩宗由香港黑社會操縱、涉及一億四仟萬元投注額的“外圍波”非法賭博案件,偵破跨越珠澳兩地的非法長途電話網站案等。有關案件的成功偵破,使司法警察局及時打擊嚴重影響澳門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維護了澳門社會的穩定,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另外,馬偉豪帶領屬下人員積極協助司法警察局各偵查部門及其他執法部門對可疑人物和地點進行跟蹤監視,為他們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情報資料,對成功偵破多宗嚴重刑事犯罪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馬偉豪出色的工作表現,充分表現出刑事偵查人員專業、奉獻及勇敢的精神,有效地打擊了犯罪活動,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

基於此,根據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現特向馬偉豪先生頒發卓越功績獎,並准予減少一年為晉升的效力在服務時間上的規限,以資鼓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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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卓越功績獎

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黃明德,於一九九六年十月進入司法警察局,曾任職特別行動組,二零零零年三月被調派到情報處工作。

多年來,黃明德工作認真負責,兢兢業業,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對各類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在多宗嚴重刑事罪案的調查工作中,由其獲取的重要線索對偵破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二零零六年,黃明德參與調查由香港黑社會操縱、涉及金額達一億四仟萬元的“外圍波”非法賭博的刑事罪案,他不分晝夜地搜集證據,一絲不苟地研究掌握到的資料,遇到困難他不言氣餒,勇於接受挑戰,經過約九個月的連續奮戰,最終使本局情報處成功偵破了該宗轟動港澳的案件。黃明德在刑事偵查工作上的突出表現,充分體現了其忘我、奉獻及勇敢的專業精神,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作出了突出貢獻。

基於此,根據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現特向黃明德先生頒發卓越功績獎,並准予減少一年為晉升的效力在服務時間上的規限,以資鼓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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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