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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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何鴻燊;
吳福;
吳仕明;
李沛霖;
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
馬有恆;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馬若龍);
區宗傑;
崔世平又名José Chui;
曹其真;
彭為錦;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華年達);
賀定一;
楊俊文;
廖澤雲。

二、委任李鵬翥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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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榮恪以兼任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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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崔世昌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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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志良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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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何桂鈴以兼任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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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金城(又名Peter Lam)以兼任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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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條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李崇汾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該職務獲確認具公益性。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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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何美華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監事,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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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黃顯輝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監事,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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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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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