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葡文版本

第1/2007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審計長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五)批准人員之合同續期;

(六)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

(七)批准人員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簽署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

(十)批准超時工作;

(十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十五)依法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

(十六)簽署屬審計署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七)批准進行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工程及資產之取得,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以及該章內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的勞務之取得;

(十八)准許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以審計署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應該在審計署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廢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2002號審計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六、追認獲授權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審計長 蔡美莉

葡文版本

第2/2007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審計局局長梁紅虹學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審計長簽訂該局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

(七)准許該局人員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該局有關人員;

(九)簽署該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

(十)批准超時工作;

(十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十四)決定該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簽署屬審計署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六)批准進行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資產及勞務之取得,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十七)准許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確認並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廢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2001號審計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七、追認獲授權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審計長 蔡美莉

葡文版本

第3/2007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綜合支援廳廳長鄭覺良碩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實體屬該廳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發給以下部門的文書除外:

a)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b)立法會;

c)法院及檢察院;

(二)批准該廳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依法決定該廳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供應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二、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鄭維娜學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屬該處範圍內的一般文書;

(二)批准該處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批准將收到的書信文件作一般記錄後,分發予收件人;倘屬於各部門的文件,則呈交相關部門的領導人以批示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四)批准供應一般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家具、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五)批准發出存檔於本署,且非保密的資料證明書,以及當事人按正式程序申請的聲明書、在職或薪俸證明書,上述證明書的副本應歸入個人檔案內;

(六)本權限不得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六、追認獲授權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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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