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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為期一年,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

—— 終審法院法官朱健;
—— 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 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Maria Dias Azedo;
——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
—— 初級法院法官蕭偉志;
—— 行政法院法官何偉寧;
——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
—— 檢察院檢察官Ví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 檢察院檢察官陳美芬;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員駱偉建;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員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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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