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及西非局勢的第1731(2006)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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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731(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60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支助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為所有利比里亞人造福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回顧安理會決定不再採取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規定的措施,強調利比里亞必須繼續在木材部門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簽署並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包括解決土地產權和土地保有權問題,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繼續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合作,注意到利比里亞在建立必要內部管制和做出其他規定以達到金伯利進程最低要求方面取得的進展,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加強利比里亞全境安全和幫助新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和木材產地及邊界地區行使其權力方面,仍然起著重要作用,

確認新近經過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安全部隊需要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注意到利比里亞武裝部隊需要採購人道主義、醫療和(或)訓練設備,

注意到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06/976),包括報告對鑽石、木材、橡膠和軍火問題的闡述,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和6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以及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和7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得出結論認為沒有為此取得足夠的進展,

強調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這些條件,並鼓勵捐助者也這樣做,

認定儘管在利比里亞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安理會對迄今為止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作出的評估:

(a)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改的關於軍火的措施及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關於旅行的措施,再延長12個月;

(b)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關於軍火的措施不適用於事先向該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通報過的、專供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2003年10月成立後經過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隊成員使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的供應,但非致命性武器和彈藥不在此列;

(c)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經第1689(2006)號決議第4段延長的關於鑽石的措施再延長六(6)個月,並由安理會在四(4)個月後進行審查,讓利比里亞政府有足夠時間,在利比里亞建立一個透明有效、國際上可以核查的毛坯鑽石貿易原產地證書制度,以期加入金伯利進程,籲請利比里亞政府向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制裁委員會詳細闡述擬設立的制度;

(d)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已得到滿足並向安理會提供資料說明它做出這一評估的理由後,根據它的要求審查上述任何措施;

2. 指出,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依然有效,再次確認準備至少每年審查這些措施一次;

3.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接受聯利特派團關於與林業發展局聯合巡邏的提議,以加強政府對林區的管制;

4. 決定將根據第1689(2006)號決議第5段任命的現有專家小組的任期再延長到2007年6月20日,以執行以下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後續評估任務,以調查和編寫一份報告,說明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經上文第1和第2措施延長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措施情況,其中包括與委員會提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有關的任何資料,以及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和實效,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的資產的影響和實效;

(c)評估利比里亞國會2006年9月19日通過、經約翰遜•瑟里夫總統2006年10月5日簽署後成為法律的林業立法的執行情況,並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和6段規定、經第1647(2005)號決議第1段延長的措施的進展和這些措施產生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d)在2007年6月6日前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該日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取消有關措施的條件方面的進展和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措施後木材部門的進展;

(e)與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2006年9月14日第1708(2006)號決議所設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以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開展合作;

(f)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提出建議,以協助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5. 請秘書長在這一特殊情況下採取必要措施,重新任命他2006年6月27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6/438)中提到的專家組現任成員,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專家組的工作;

6. 呼籲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組任務涉及的各個方面,與專家組全面合作;

7. 鼓勵金伯利進程酌情通過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向安理會通報對利比里亞進行的任何後續訪問和對利比里亞政府加入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進展做出的評估;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