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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劉玉葉: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批准將支配於財政局的、被視為部門已無用處的財產作廢;
(十六)准許公開拍賣或直接磋商報廢或充公之傢具;
(十七)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九和十二關於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肆拾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八)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結算和支付,但須根據法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二十)根據法律規定准許修改預算;
(二十一)准許不應收取之公款分期退回;
(二十二)准許指定收入和開支之默示追加;
(二十三)准許透過備用撥款修改第十二章之“共用開支”,但須遵守涉及該類修改之批示;
(二十四)准許重新發出無按時遞交代理銀行之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前財政年度;
(二十五)准許不應扣除之退回;
(二十六)准許透過現行預算之適當撥款,將薪俸扣除轉往受惠實體;
(二十七)准許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和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二十八)得對機票、搬運行李、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之有關人員之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的申請作出決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十)准許宿舍分配,尤其是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物業之房屋;
(三十一)准許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之租賃合同之管理、續期、更新和終止;
(三十二)應利害關係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之轉讓價格之繳付方式或預付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十三)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房屋之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三十四)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之保證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三十五)准許政府車輛及電單車之燃油年限額撥款、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商形式出售,以及准許將失去效用之耐用品銷毀;
(三十六)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之判給卷宗;
(三十七)確認財政局職責範圍之合同及確認公證書之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三十八)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私人贈與之土地;
(三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四十)許可根據在財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十一)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四十二)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之交際費;
(四十三)根據有關法律之規定批准支付歷年負擔,而該負擔應以正執行之預算內為此目的而登錄之撥款支付;
(四十四)根據每年法律預算案之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下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財政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其獲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五、江麗莉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期間,在公共會計廳、公物管理廳和隸屬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之公共財政稽核處等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78/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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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下列權限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六)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九)批准將支配於統計暨普查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統計暨普查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許可根據在統計暨普查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在統計暨普查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三)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之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制作的統計資料的發佈。
二、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代局長可以將其認為對部門運作有利的權限轉授予領導與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其獲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60/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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