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間升降機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多功能綜合集訓中心之初步概念設計」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