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