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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批准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補助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批准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草稿,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署所有與應該在辦事處訂立且先前獲得批准公開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磋商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要的開支,例如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和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代表,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或回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17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八、追認辦事處主任自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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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批准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補助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批准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草稿,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署所有與應該在辦事處訂立且先前獲得批准公開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磋商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要的開支,例如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1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八、追認辦事處主任自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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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和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為適用上款規定,每月報酬為$26,400.00 (澳門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整),財政局繼續承擔有關報酬和按原薪俸計算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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