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簽訂勞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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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臨時擴建澳門運動場主貴賓廂房工程的研究、圖則編製、技術顧問和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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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改善座位工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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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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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