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楊寶儀;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黃晴錦;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和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謝志偉博士以兼任制度續任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和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吳志良博士以兼任制度續任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助理主任,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