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鄧素嫻,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寶明副學士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止。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玉葉——根據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潘寶玲——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批示如下:
禤四——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批示如下:
陳雪芳——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為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學士——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聯同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署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To, Susana,應其申請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摘錄自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陳慕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鄧偉民,第三職階熟練工人編號005541,薪俸點為17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歐陽麗芳,第五職階助理員編號943040,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議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繆,炳培及第四職階工人林,重愛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批准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終止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陳允熙之徵用,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起,以相同職級和職階再次徵用有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健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向紅,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志陽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首席技術輔導員戴雪梅及張淑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尹淑雯,一等翻譯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按下指職級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譚嘉華,主任翻譯員,獲委任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許錦漢,首席高級技術員,獲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瑩之及陳淑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煥娣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裝釘暨後整工場主管麥玉良——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並配合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文書處理暨人事科科長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照相排版操作員李麗珍副學士,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之職務,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曾志明,薪俸153點,相當於薪俸305點的百分之五十,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化驗所第三職階三等文員黃,綺雯,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22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及四月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下列公務員為在有關考試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且基於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繼續生效,獲確定委任於有關之人員編制內下列之相應職級:
郭,華好——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獸醫;
羅,景懷——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工範疇);
馮,啟安——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紹基——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人員吳燕翔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30點。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法律改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琳琳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麥偉棟碩士及陳子慧學士——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五日及五月十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擔任本局產業發展廳廳長及知識產權廳廳長之職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新協和印刷廠”,所有人為“談健良”,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朱,國宏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0/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震星,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 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2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陳秀華,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5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樊北喜,為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曹鉅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方式改為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杏花,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方式改為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期間、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高漢強,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麥明添,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 170 點;
李玉,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之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Odete Castro Correia Niza Jaci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1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一職等第五職階衛生助理員陳亞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轉制
按照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下列公務人員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轉入公積金制度:
退休及撫卹制度 會員編號 |
姓名 | 部門 |
106488 | 蘇潤玲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
138371 | 羅志遠 | 統計暨普查局 |
140317 | 莫潔媚 | 財政局 |
155292 | 莫苑梨 | 統計暨普查局 |
159913 | 蘇潔紅 | 登記及公證機關 |
160008 | 黃忠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161055 | 鄭永權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166081 | 葉華雄 | 港務局 |
169595 | Ângela Maria Azevedo Félix Pimentel |
財政局 |
170453 | 冼道寧 | 法務局 |
170674 | 唐蘊紅 | 港務局 |
171573 | 劉冬青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174815 | 何麗珍 | 教育暨青年局 |
178543 | 林小敏 | 郵政局 |
178721 | 黃洪強 | 文化局 |
183245 | 劉玉姬 | 民政總署 |
183393 | 鄭淑玲 | 民政總署 |
184535 | 梁仲源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184713 | 馮潔霞 | 民政總署 |
184799 | 陳立璇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187895 | 曾曉茵 | 教育暨青年局 |
188387 | 郭日海 | 財政局 |
188930 | 梁麗嫦 | 郵政局 |
190659 | 趙美嫦 | 社會工作局 |
192325 | 汪雲 | 民政總署 |
193844 | 余巍 | 教育暨青年局 |
194441 | 談古婉如 | 教育暨青年局 |
196649 | 易惠蘭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198684 | 羅惠妍 | 郵政局 |
199150 | 黎志偉 | 教育暨青年局 |
199168 | 林冠成 | 教育暨青年局 |
199222 | 司徒鍊材 | 教育暨青年局 |
200344 | 盧麗宜 | 法務局 |
204579 | 黃德茵 | 社會工作局 |
205265 | 戴敏婷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207330 | 王惠英 | 社會工作局 |
207438 | 陳琪瑛 | 經濟局 |
207454 | 黃兆筠 | 經濟局 |
208884 | 黃玉蓮 | 教育暨青年局 |
209546 | 王雪茵 | 教育暨青年局 |
209945 | 梁惠華 | 郵政局 |
210080 | 孔惠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13438 | 周琳 | 教育暨青年局 |
213446 | 梁艷芬 | 教育暨青年局 |
213640 | 鍾小瑜 | 廉政公署 |
213691 | 陳肖碧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214523 | 黃維洪 | 電信管理局 |
214558 | 駱桂森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214884 | 許慧妍 | 教育暨青年局 |
214949 | 曾玉蘭 | 教育暨青年局 |
214990 | 丁幸儀 | 教育暨青年局 |
215120 | 陳金成 | 電信管理局 |
215147 | 張家堅 | 電信管理局 |
215163 | 何輝生 | 電信管理局 |
215171 | 莫美蓮 | 電信管理局 |
215228 | 麥健華 | 電信管理局 |
215520 | Sandra Cecília Borralho | 電信管理局 |
216259 | 劉祖耀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291 | 蔡曉真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321 | 盧志偉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348 | 黃錢孝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402 | 林慧芝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445 | 吳偉雄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216739 | 李詩萍 | 教育暨青年局 |
216771 | 李婉儀 | 社會工作局 |
217000 | 李仲佳 | 財政局 |
217689 | 李嘉蓮 | 統計暨普查局 |
218162 | 薛慈添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222160 | 郭華成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按照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下列公務人員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轉入公積金制度:
退休及撫卹制度 會員編號 |
姓名 | 部門 |
101915 | 何玉儀 | 初級法院 |
139513 | 蔡月嫦 | 教育暨青年局 |
169285 | 周美珮 | 退休基金會 |
169404 | 羅藝文 | 退休基金會 |
170186 | 梁榮緯 | 衛生局 |
172740 | 劉翠樺 | 衛生局 |
174610 | 司徒惠權 | 旅遊局 |
174831 | 丘思敏 | 教育暨青年局 |
174874 | 林玉燕 | 教育暨青年局 |
176583 | 駱建國 | 司法警察局 |
182710 | 方月華 | 衛生局 |
184365 | 鄭新和 | 衛生局 |
186171 | 鄧美鳳 | 衛生局 |
187550 | 鄭少容 | 教育暨青年局 |
187607 | 何思寧 | 教育暨青年局 |
187860 | 黎淑婷 | 教育暨青年局 |
188468 | 趙承恩 | 教育暨青年局 |
188514 | 潘泳文 | 教育暨青年局 |
189421 | 梁淑嫻 | 行政暨公職局 |
190195 | Maria Perpétua Cou | 衛生局 |
193909 | 鄭海雲 | 衛生局 |
194573 | 朱婉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194840 | 李衍照 | 衛生局 |
197548 | 莫錫堯 | 行政暨公職局 |
197823 | 郭嘉玲 | 經濟局 |
199370 | 張美燕 | 教育暨青年局 |
199508 | 余小慧 | 行政暨公職局 |
200034 | 楊儉儀 | 行政暨公職局 |
203696 | 袁文龍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05222 | 姚巾眉 | 衛生局 |
208132 | 陳淑如 | 衛生局 |
208345 | 謝慧敏 | 衛生局 |
208817 | 馬靄儀 | 教育暨青年局 |
209210 | 胡健卿 | 衛生局 |
209465 | 吳拉妹 | 教育暨青年局 |
212237 | 樊紅波 | 衛生局 |
213080 | 顏裕坤 | 教育暨青年局 |
213098 | 許仲宜 | 教育暨青年局 |
213870 | 夏家明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
217409 | 郭詠荑 | 衛生局 |
218561 | 梁杰明 | 衛生局 |
221821 | 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 | 旅遊局 |
221830 | 馬淑儀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移轉價值
按照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下列公務人員獲批准將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移轉價值:
退休及撫卹制度 會員編號 |
姓名 | 部門 |
120545 | 梁家祺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兼職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之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因本會文誤,以致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有關李炳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250)轉制之批示摘錄出現錯誤,特更正如下:
原文為:“……GCEX……”
應更正為:“……GCE……”。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終止本局與第一職階工人唐學能及張鐘頻之散位合同,並自同日起與上述人員重新訂定為期一年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30,期滿可續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與Maria de Lurdes Machado Costa及Ana Paula Nunes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分別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分別為650及40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與鍾佩群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三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2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與Diógenes Menezes de Araújo Dias 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85,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與蕭佩英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05,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與繆進誼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三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2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與洪景星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6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國志、陳建樂及詹樹堂,分別為第七職階、第七職階及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分別為210、210及16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譚有,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林源漢,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林泳茹及唐兆珠,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郭小怡及羅寶蓮,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20:蘇光,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與馬海榮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期滿可續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鳳屏之編制外合同至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並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與其重新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與梁家成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壹年,以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期滿可續約。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下列所指之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已完結為期二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10/2005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將下列人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由臨時委任狀況轉為確定委任狀況:
警員 | 100051 | 鍾潤添; |
" | 101051 | 趙厚旺; |
" | 102051 | 鍾逸智; |
" | 103051 | 黃偉陞; |
" | 104051 | 潘國賓; |
" | 105051 | 康國仲; |
" | 106051 | 曾家豪; |
" | 107051 | 藍皓; |
" | 108051 | 孫文能; |
" | 109051 | 林嘉豪; |
" | 111051 | 梁建志; |
" | 112051 | 張恆; |
" | 113051 | 伍立明; |
" | 114051 | 鍾振業; |
" | 115051 | 梁兆堅; |
" | 116051 | 梁立充; |
" | 117051 | 蕭家成; |
" | 118051 | 趙漢成; |
" | 119051 | 崔偉祥; |
" | 120051 | 紀華錨; |
" | 121051 | 黃海聲; |
" | 122051 | 吳宇坤; |
" | 123051 | 葉智悅; |
" | 124051 | 關斌榮; |
" | 125051 | 何健恩; |
" | 126051 | 陳振宗; |
" | 127051 | 梁振華; |
" | 128051 | 袁偉鴻; |
" | 129051 | 梁嘉豪; |
" | 130051 | 黃嘉榮; |
" | 131051 | 高偉光; |
" | 132051 | 馮嘉祺; |
" | 133051 | Jose Ribas da Silva; |
" | 134051 | 高偉珩; |
" | 135051 | 陳家斌; |
" | 136051 | 吳浩傑; |
" | 137051 | 李維俊; |
" | 138051 | 許偉達; |
" | 139051 | 梁榮業; |
" | 140051 | 萬恩典; |
" | 141051 | 黃少良; |
" | 142051 | 馮志文; |
" | 143051 | 黃福來; |
" | 144051 | 賴立華; |
" | 145051 | 畢桂富; |
" | 146051 | 林奇偉; |
" | 147051 | 方嘉偉; |
" | 148051 | 葉志青; |
" | 149051 | 林厚基; |
" | 150051 | 傅恆熙; |
" | 151051 | 林家耀; |
" | 152051 | 馬子維; |
" | 153051 | 鍾兆坤; |
" | 154051 | 何偉文; |
" | 155051 | 黃嘉路; |
" | 156051 | 麥健新; |
" | 157051 | 余永昌; |
" | 158051 | 何玉樑; |
" | 159051 | 黃偉民; |
" | 160051 | 程啟泰; |
" | 161051 | 曾壹峰; |
" | 162051 | 關文龍; |
" | 163051 | 林泰平; |
" | 164051 | 李志輝; |
" | 165051 | 趙偉銘; |
" | 166051 | 劉健聰; |
" | 167050 | 馮貴蓮; |
" | 168050 | 黃榕榕; |
" | 169050 | 陳小換; |
" | 170050 | 羅惠中; |
" | 171050 | 林美鳳; |
" | 172050 | 馮貴華; |
" | 173050 | 周芷琪; |
" | 174050 | 梁玉芳; |
" | 176050 | 吳小慧; |
" | 177050 | 楊宇娟; |
" | 179050 | 李瀚琳; |
" | 180050 | 李靜欣; |
" | 181050 | 郭銀彩; |
" | 182050 | 陳莉文; |
" | 183050 | 樊美儀; |
" | 184050 | 曾倩韻; |
" | 185050 | 利麗平; |
" | 186050 | 李詩琪; |
" | 187050 | 萬恩惠; |
" | 188050 | 李勤; |
" | 189050 | 程慧敏; |
" | 190050 | 梁惠賢; |
" | 191050 | 李少碧; |
" | 192050 | 林嘉敏; |
" | 193050 | 黃雯; |
" | 194050 | 劉詩玲; |
" | 195050 | 陳美華; |
" | 196050 | 麥稻馨; |
" | 197050 | 黃詠義; |
" | 198050 | 羅嘉慧; |
" | 199050 | 林慧雯; |
" | 200050 | 譚麗鳳; |
" | 201050 | 余燕婷; |
" | 202050 | 陳曼莉; |
" | 203050 | 李嘉儀; |
" | 204050 | 程寶詩; |
" | 205050 | 梁麗娟; |
" | 206050 | 鄧珮兒; |
" | 207050 | 鄭彤; |
" | 208050 | 黎燕君; |
" | 209050 | 譚麗園; |
" | 210050 | 曾碧君; |
" | 211050 | 羅穎蘇; |
" | 212050 | 黎燕鴻; |
" | 213050 | 許月倩; |
" | 214050 | 劉鳳霞; |
" | 215050 | 鄧淑嫻; |
" | 216050 | 譚敏怡; |
" | 217050 | 葉丹; |
" | 218050 | 鄺絲敏; |
" | 219050 | 譚詩敏; |
" | 220050 | 方詠珊; |
" | 221050 | 麥嘉燕; |
" | 222050 | 林如珊; |
" | 223050 | 馬艷鳴; |
" | 224050 | 余潔恩; |
" | 225050 | 鄭海寧; |
" | 226050 | 周雪欣; |
" | 227050 | 唐燕珊; |
" | 228050 | 許月清; |
" | 229050 | 李春霞; |
" | 230050 | 李安祺; |
" | 231050 | 謝嘉雯; |
" | 232050 | 黎惠芬; |
" | 233050 | 陳春瑩; |
" | 234050 | 楊佩祺; |
" | 235050 | 劉秀珊; |
" | 236050 | 郭麗芳; |
" | 238050 | 陳淑艷; |
" | 239050 | 藍麗梅; |
" | 240050 | 陳雅雯; |
" | 241050 | 許碧秋; |
" | 242050 | 李麗芬; |
" | 243050 | 鄺桂英; |
" | 244050 | 黃佩雯; |
" | 245050 | 麥結嫻; |
" | 246050 | 劉敏茜; |
" | 247050 | 黃秀華; |
" | 248050 | 梁姚姬; |
" | 249050 | 蔣燕雯; |
" | 250050 | 丘麗華; |
" | 251050 | 何錦虹; |
" | 252050 | 尤晶晶; |
" | 253050 | 張敏芝; |
" | 254050 | 郭彩芳; |
" | 255050 | 楊婉儀; |
" | 256050 | 黃秀麗; |
" | 257050 | 羅玉娟; |
" | 258050 | 林凱芝; |
" | 259050 | 梁美娟; |
" | 260050 | 鄭美寶; |
" | 261050 | 蕭文慧; |
" | 262050 | 張光蘭; |
" | 263050 | 陳霞; |
" | 264050 | 譚海雁; |
" | 265050 | 梁妙芝; |
" | 266050 | 林嘉敏; |
" | 267050 | 張美麗; |
" | 268050 | 盧嘉汶; |
" | 269050 | 林思玲; |
" | 270050 | 劉婉明; |
" | 271050 | 李少敏; |
" | 272050 | 江月嫦; |
" | 273050 | 陳愛英; |
" | 274050 | 廖少歡; |
" | 275050 | 馮欣欣。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馬耀權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陳潔茵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平、吳穗峰、袁轉好、梁偉文、羅永富、王永富、陳民安、岑志納及陳曉錦——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七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及第十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本局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並收取現行薪俸表170點之報酬。
陳浩謙——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八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本局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2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慧銘及何樹光,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宏偉,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獄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柏熙,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具有追溯效力。
許志明及徐國柱,分別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及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分別為275及20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及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具有追溯效力。
梁月明,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55點,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范秀衛及黎鴻安,分別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分別為370及275點,各自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及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所核准之衛生局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單位: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瞿國英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Da Gloria, Lucio,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許蘭卿及彭,蓬光,分別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及第一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及一月二十六日起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三職階及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洪,慧媚,本局散位合同二級診療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之職務,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止。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佳發”中藥房(准照第166號)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庇山耶街(爐石塘)49-A號建安大廈地下B座,准照持有人為梁志佳先生,居住於澳門新埗頭街30號德昌大廈二樓E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5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群隊街7號K地下連閣樓之“卓明”中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卓,以榮先生,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群隊街7號K地下連閣樓。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苯妥英鈉膠囊50mg”12粒裝膠囊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159;
“苯妥英鈉膠囊0.1g”12粒裝膠囊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160。
上述成藥之製造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德國大藥廠(澳門)有限公司”。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增加下述成藥之10ml包裝規格:
“Optimol 0.5% Eye Drops”,其註冊編號為MAC-00012;
上述成藥之製造及註冊證書持有人為“安福製藥廠”。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梁雪麗、高麗嫦、馮秀娟及林智傑,為期半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五月十四日、五月二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之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鍾健芬、洪玉媚、甘婉明、梁惠蓮、吳巧茹及李芷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儀及何淑姬——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305及265的薪俸。
李綺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 265的薪俸。
張勁妍——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啟源——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銀河之旅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Galaxy-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Limitada”及英文為“Galaxy Tour & Travel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獲發准照第0139號,持牌公司為“銀河之旅有限公司”,葡文為“Galaxy-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Limitada”及英文為“Galaxy Tour & Travel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號中土大廈6樓C座。
“金都餐廳”和葡文為“Grande Waldo”餐廳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獲發第0437/2007號牌照,持牌人為“金都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Grand Wald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Waldo Hotel Limited”。該餐廳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金都酒店一樓。
“金都娛樂吧”和葡文為“Grande Waldo Casino”酒吧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獲發第0440/2007號牌照,持牌人為“金都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Grand Wald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Waldo Hotel Limited”。該酒吧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金都酒店一樓。
“泰國銀都魚翅酒家”,葡文名稱為“Tailandês Asas de Tubarão Scala”和英文名稱為“Scala Shark’s Fin Restaurant”餐廳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441/2007號牌照,持牌人為“泰國銀都魚翅酒家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ailandês Asas de Tubarão Scal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cala Shark’s Fin Restaurant Ltd”。該餐廳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金都酒店一樓。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修改:
單位: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容光耀——委員: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早陽碩士及陳娜學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以分別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分別為455及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穎兒學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黎世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公佈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學生福利基金預算之第一次修改,有關修改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錄形式修改詹慶心的編制外合同並續期一年,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本局局長批示:
應林翠雲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麥肇全及高漢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續約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薪俸點265點。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三等文員饒秋婉及譚德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張于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