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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多電子用品」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X光檢查機(直接磋商編號:0005-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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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