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1-356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X光檢查機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多電子用品」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X光檢查機(直接磋商編號:0005-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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