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第02/2007/DAF/SA號公開競投

茲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 “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進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 350,0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元正)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1-06-0002-CFI號 第一民事法庭

申請人:曹海倫,與Chan Wing Kuong結婚,居住於澳門連勝馬路104號地下。

本法院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宣告身份列明於上的申請人處於無償還能力之情況,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由本公告於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債權人可於四十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官:Margarida Gomes

法院助理書記員:劉妙玲


澳 門 基 金 會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榮恪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月嫦 8.31
2. 劉素梅 8.24
3.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8.2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杜志文

委員:張德榮

巢樹森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開考通告內的相關規定,所編製的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編號 姓名 評分
1 036 張, 穎彤 11.835
2 095 梁, 小娟 11.785
3 008 陳, 曉疇 11.525
4 103 盧, 立紅 11.3
5 037 鄭, 綺雯 10.4
6 058 何, 雯 10.175

合格應考人必須在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填寫及提交一份表明是否願意修讀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聲明書,否則將被取消有關資格。合格應考人可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辦事處索取或於www.cfjj.gov.mo/index.htm下載該聲明書。

獲錄取修讀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應考人,必須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正,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報到,該課程隨即開課。

被淘汰的應考人:

編號 姓名 備注
001 歐陽, 湘 e)
002 歐, 綺玲 a)
003 歐, 玉珍 d)
004 區, 坤鴻 a)
005 Castilho, Miguel Luis a)
006 陳, 慶芳 a)
007 陳, 軒志 a)
009 陳, 耀宗 a)
010 陳, 務芹 a)
011 陳, 煥芬 b)
012 陳, 華強 e)
013 陳, 慧 d)
014 陳, 偉民 a)
015 陳, 穎珊 b)
016 曾, 麗珍 b)
017 周, 偉光 d)
018 謝, 淑霞 a)
019 謝, 德源 a)
020 謝, 偉延 a)
021 謝, 韻儀 b)
022 鄭, 晶平 b)
023 鄭, 麗霞 b)
024 鄭, 紹康 a)
025 鄭, 淑勤 c)
026 鄭, 泳賢 d)
027 鄭凱鋒 d)
028 張, 靜儀 b)
029 張, 涵 d)
030 張, 麗霞 f)
031 張, 名揚 a)
032 張, 珮麗 d)
033 蔣, 斯雅 a)
034 張, 淑惠 b)
035 張, 偉雄 a)
038 詹, 少珊 a)
039 詹, 慧珊 a)
040 錢, 淑賢 a)
041 趙, 健倫 b)
042 Choi, Delfina a)
043 徐, 秀玲 a)
044 徐, 瑞賢 a)
045 蔡, 雲 a)
046 鍾, 兵權 b)
047 鍾, 小瑜 e)
048 鍾, 偉業 a)
049 鍾, 瑋文 b)
050 朱, 國宏 a)
051 De Jesus,Eduardo Alberto d)
052 De Jesus, Noel Alberto a)
053 蘇, 雅莉 a)
054 馮, 炳傑 a)
055 何金明 d)
056 何, 家仕 c)
057 何, 錦榮 a)
059 何, 永剛 a)
060 何, 永慧 b)
061 熊, 嘉倫 a)
062 邱, 庭彪 e)
063 楊, 浩然 a)
064 楊, 懿 b)
065 楊, 錦華 a)
066 容, 海翔 a)
067 甘, 玉萍 d)
068 鄺, 信昌 a)
069 關, 冠雄 b)
070 權, 慧瑩 a)
071 郭, 家聰 a)
072 郭, 伯添 a)
073 黎, 嘉敏 b)
074 賴, 建國 d)
075 賴, 寧筠 b)
076 林, 桂桁 d)
077 林, 瑞標 a)
078 林, 天豪 a)
079 林, 永明 b)
080 Lam,Vitoria a)
081 林, 偉倫 b)
082 林, 永祥 d)
083 劉, 佩玲 b)
084 劉, 運芳 a)
085 梁, 國鴻 a)
086 梁, 澤松 b)
087 梁, 自強 a)
088 梁, 智健 b)
089 梁, 艷芳 a)
090 梁, 燕玲 b)
091 梁, 錦輝 a)
092 梁, 潔儀 d)
093 梁, 妙儀 b)
094 梁, 彬 a)
096 梁, 偉明 b)
097 梁, 詠詩 b)
098 廖, 華基 a)
099 羅, 小荷 d)
100 陸, 國熙 a)
101 陸, 麗芬 d)
102 駱, 偉權 a)
104 勞, 杰志 a)
105 盧, 小芳 d)
106 盧, 志成 b)
107 吳國祥 a)
108 吳, 志嵐 a)
109 吳, 燕翔 b)
110 Ng, Kuoc Hon a)
111 Ng, Raquel b)
112 吳, 書昇 a)
113 吳, 惠嫻 d)
114 吳, 偉彬 b)
115 彭詩敏 b)
116 鮑燕雲 a)
117 沈, 黎 f)
118 蕭, 燕霞 e)
119 蕭, 書香 d)
120 蘇, 錦標 a)
121 譚, 君樂 a)
122 譚, 旖巒 e)
123 譚, 妙梨 b)
124 譚, 佩雯 a)
125 譚, 新美 b)
126 譚, 少筠 a)
127 鄧, 志強 c)
128 丁雅勤 b)
129 蘇, 昭榆 a)
130 杜, 宏基 a)
131 余, 琴 b)
132 黃, 溥明 a)
133 黃, 淑禧 b)
134 尹, 玉平 b)
135 王, 婷 a)
136 王, 翠華 a)
137 黃, 子暉 d)
138 黃, 巧輝 b)
139 黃, 金鳳 b)
140 王, 琦 a)
141 黃, 冰冰 a)
142 黃, 達全 b)
143 趙, 魯 a)

備注:

按照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開考通告內的第3.4點、5.4點、5.5.1點、5.5.2點及5.5.3點、以及由典試委員會核准的考試規則說明之相關規定:

a) 因在法律知識考試的筆試中所取得的平均成績不足七分而被淘汰;
b) 因在民法、商法及民事訴訟法考試的筆試中缺席或棄權而被淘汰;
c) 因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考試的筆試中缺席或棄權而被淘汰;
d) 因在法律知識考試中所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而被淘汰;
e) 因在語言能力考試中所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而被淘汰;
f) 因在心理素質測驗中被評為“不適宜”而被淘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得就本名單於公佈之翌日起十天內提起上訴。

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委員:林韻妮,沈振耀,馮文莊,蔡武彬,譚曉華,陳子勁,米萬英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以批示核准的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附件

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4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主任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203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33課時):

——民法總論
——債法
——物權法
——親屬法及繼承法
——商法

2.2 刑法知識(20課時):

——刑法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不法事實
——罪過
——犯罪形式
——處罰
——量刑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概念
——基本原則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訴訟形式
——一般規定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上訴

2.6 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無效
——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階段
——偵查
——預審
——審判
——上訴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預備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之行為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8課時)

2.11 語言課程(24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1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管理技巧(3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參與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24課時:

——訴訟程序之附隨事項(7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7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7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以批示核准的本通告附件內所列、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37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203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33課時):

——民法總論
——債法
——物權法
——親屬法及繼承法
——商法

2.2 刑法知識(20課時):

——刑法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不法事實
——罪過
——犯罪形式
——處罰
——量刑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概念
——基本原則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訴訟形式
——一般規定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上訴

2.6 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無效
——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階段
——偵查
——預審
——審判
——上訴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預備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之行為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8課時)

2.11 語言課程(24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8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參與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24課時:

——訴訟程序之附隨事項(7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7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7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批示核准的本通告附件內所列、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4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90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2.2 刑法知識(40課時):

—— 總則
—— 刑法
——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 不法事實
—— 罪過
—— 犯罪形式
—— 處罰
—— 量刑
—— 刑事責任的消滅
—— 分則
—— 單行刑法

2.3 行政法知識(8課時):

——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 行政組織
——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8課時):

—— 勞動法培訓
——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 勞動法淵源
——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28課時):

—— 一般概念
—— 基本原則
—— 訴訟前提
——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 一般訴訟行為
—— 特別訴訟行為
—— 訴訟程序
—— 開始、進行及消滅
——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 訴訟形式
—— 一般規定
——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 一般原則
—— 訴訟主體
—— 一般訴訟行為
—— 無效
—— 證據
——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 訴訟階段
—— 偵查
—— 預審
—— 審判
—— 上訴
——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8課時):

—— 勞動審判權
—— 訴訟行為
——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 上訴

2.8 行政訴訟(8課時):

——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 行政訴訟之上訴
——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 預備金
—— 案件利益值
—— 訴訟以外之行為
——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語言課程(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0課時,包括: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 職業道德(3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參與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38課時:

—— 物件之扣押及其程序(8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8課時);
—— 司法實踐(12課時);
—— 刑事紀錄(3課時);
—— 特別培訓(7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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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批示核准的本通告附件內所列、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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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4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首席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90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2.2 刑法知識(40課時):

——總則
——刑法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不法事實
——罪過
——犯罪形式
——處罰
——量刑
——刑事責任的消滅
——分則
——單行刑法

2.3 行政法知識(8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8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概念
——基本原則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訴訟形式
——一般規定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無效
——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階段
——偵查
——預審
——審判
——上訴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8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2.8 行政訴訟(8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預備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之行為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語言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0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參與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38課時:

——物件之扣押及其程序(8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8課時);
——司法實踐(12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特別培訓(7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下列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
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四缺。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壹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Joana Elena Sousa 8.5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梁文潤

正選委員:廳長 陳玉雪

處長 林培源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73,110,707,839.41   澳門幣負債 79,502,454,066.61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136,851,341.98
 銀行結存 52,225,903,679.25    特區政府存款 34,478,600,000.00
 海外債券 14,779,586,864.69    負債證明書 3,624,250,609.34
 特別投資組合 6,094,970,051.68    金融票據 26,640,000,000.00
 其它 10,247,243.79    其它 11,622,752,115.29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1,971,011,675.68   外幣負債 555,321.82
         
 流通硬幣 234,266,165.5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0,896,970.26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555,321.82
 非流通銀幣 5,856,032.60      
 流通硬幣套裝 413,507.28   其它負債 59,976,575.57
 其它澳門幣投資 324,150,911.73      
 外幣投資 11,395,428,088.31    暫記帳項 59,976,575.57
       其它帳項 0.00
         
其它資產 982,293,669.78   資本儲備 6,501,027,220.87
       資本滾存 2,480,856,077.60
       一般風險準備金 2,130,024,583.70
 
 
   盈餘
1,890,146,559.57
資產總計

 86,064,013,184.87

  負債總計 86,064,013,184.87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 梁喜欣 8.50
2. 林幗芬 8.47
3. 譚麗賢 8.35
4. 何嘉慧 8.09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劉德強

委員:二等技術員 陳嘉俊

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秀娟


衛 生 局

通 告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a)項之規定,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牙醫執業牌照範疇)將由如下人員組成:

主席:柯慶華 法醫科醫院主治醫生

委員:魏宏謙 衛生局牙科醫生

安麒靜 牙科醫生,由澳門口腔醫學會指定(審議牙科醫生執業牌照)

胡婉明 牙科醫生,由澳門牙科醫學會指定(審議牙科醫師執業牌照)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本局現進行第3/P/2007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全自動核酸提取儀、核酸擴增及實時檢測儀”。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28,0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 ”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其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盧桂蘭 8.75
2. 胡婉嫻 8.4*
3. 石偉強 8.4

*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經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委員:首席技術員 黃富華

特級公關督導員 陳力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房 屋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

同時,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支援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