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7/2007

刊登日期:

2007.4.25

版數:

2882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通過的有關中東局勢的第1701(2006)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1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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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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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通過的有關中東局勢的第1701(2006)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701(2006)號決議

    2006年8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551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520(1982)號、第1559(2004)號、第1655(2006)號、第1680(2006)號和第1697(2006)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S/PRST/2005/17)、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和2006年7月30日(S/PRST/2006/35)的聲明,

    對自2006年7月12日真主黨襲擊以色列以來黎巴嫩境內和以色列境內敵對行動不斷升級表示最深切的關切,這些敵對行動已致使雙方數百人傷亡,民用基礎設施普遍毀壞,數十萬人流離失所,

    強調需要停止暴力,但同時也強調需要緊急解決導致目前危機的原因,包括無條件釋放被綁架的以色列士兵,

    意識到囚犯問題的敏感性並鼓勵旨在緊急解決拘押在以色列的黎巴嫩囚犯問題的努力,

    欣見黎巴嫩總理作出努力和黎巴嫩政府在其七點計劃中承諾憑借自己的合法武裝部隊來管轄其領土,做到不經黎巴嫩政府許可,不會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沒有其他權力機構,還欣見它承諾駐有一支人數、裝備、任務和行動範圍得到補充和加強的聯合國部隊,並銘記它在這一計劃中提出的以色列部隊立即撤出南黎巴嫩的要求,

    決心採取行動促使這一撤軍儘早實現,

    適當注意到七點計劃就沙巴阿農場地區提出的建議,

    欣見黎巴嫩政府2006年8月7日一致決定,在以色列軍隊撤至藍線後時,在南黎巴嫩部署15 000人的黎巴嫩武裝部隊,視需要請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派兵支援,以協助黎巴嫩武裝部隊進入有關地區,並重申打算根據需要,在物資方面加強黎巴嫩武裝部隊,使其能夠執行任務,

    意識到它有責任幫助實現永久停火和尋找長期解決衝突的辦法,

    認定黎巴嫩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呼籲特別是在真主黨立即停止所有攻擊和以色列立即停止所有軍事進攻行動的基礎上,全面停止敵對行動;

    2. 在敵對行動停止後,呼籲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聯黎部隊在南部全境部署其部隊,呼籲以色列政府在這一部署開始的同時,將其部隊全部撤出南黎巴嫩;

    3. 強調必須按照第1559(2004)號和第1680(2006)號決議的規定以及《塔伊夫協定》的有關規定,將黎巴嫩政府的管轄權擴展到黎巴嫩全部領土,由其全面行使主權,做到不經黎巴嫩政府許可,不會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沒有其他權力機構;

    4. 重申堅決支持全面尊重藍線;

    5. 又重申,如其以往所有有關決議所述,堅決支持1949年3月23日以色列——黎巴嫩《全面停戰協定》所設想的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6. 呼籲國際社會立即採取步驟,向黎巴嫩人民提供財政和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協助流離失所者安全返回,並在黎巴嫩政府掌管下,根據第14和15段,重新開放機場和港口,並呼籲國際社會還考慮今後進一步提供援助,協助黎巴嫩的重建和發展;

    7. 申明所有各方都有責任確保不採取任何違反第1段而可能對尋找長期解決辦法、人道主義援助送達平民,包括人道主義車隊安全通行,或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回返,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呼籲所有各方履行這一責任並與安全理事會合作;

    8. 要求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基於以下原則和要素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辦法:

    •雙方全面尊重藍線;

    •作出安全安排,防止再繼續發生敵對行動,包括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一個區域,該區域除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聯黎部隊部署的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沒有其他任何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

    •全面執行《塔伊夫協定》和第1559(2004)號和第1680(2006)號決議要求解除黎巴嫩境內所有武裝團體武裝的有關規定,以便按黎巴嫩內閣2006年7月27日的決定,不會有任何不屬於黎巴嫩國家的武器或權力機構;

    •不經黎巴嫩政府同意,黎巴嫩不得有外國部隊;

    •除黎巴嫩政府批准外,不得向黎巴嫩出售或提供武器和有關物資;

    •把以色列擁有的剩餘的黎巴嫩境內地雷分佈圖提交給聯合國;

    9. 請秘書長支持作出努力,儘快使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原則上同意第8段提出的長期解決辦法的原則和要素,並表示打算積極參與其中;

    10. 請秘書長協同相關國際行為體和有關各方提出建議,以實施《塔伊夫協定》和第1559(2004)號和第1680(2006)號決議的有關規定,包括解除武裝以及劃定黎巴嫩國際邊界,特別是在那些邊界有爭議或不確定的地區,包括處理沙巴阿農場地區,並在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這些建議;

    11. 決定,為了在人數、裝備、任務和行動範圍上補充和加強部隊,批准將聯黎部隊的兵力最多增至15 000人,並決定該部隊除了根據第425和426(1978)號決議執行任務外,還將:

    (a)監測停止敵對行動;

    (b)在以色列按第2段的規定從黎巴嫩撤出武裝部隊時,陪同和支助黎巴嫩武裝部隊在整個南部,包括藍線沿線,進行部署;

    (c)與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協調與第11(b)段有關的活動;

    (d)提供援助,幫助確保人道主義援助送達平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回返;

    (e)協助黎巴嫩武裝部隊採取步驟,建立第8段提及的區域;

    (f)在接獲黎巴嫩政府要求時,協助它執行第14段;

    12. 為支持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國際部隊以協助它對整個領土實行管轄的要求,授權聯黎部隊在其部隊部署區內採取它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來進行任何類別的敵對行動,挫敗任何用武力阻止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企圖,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設備和裝備,保障聯合國人員、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影響黎巴嫩政府行使職責的情況下,保護可能即將面臨人身暴力行為的平民;

    13. 請秘書長緊急制訂措施,確保聯黎部隊能履行本決議提出的職能,敦促會員國考慮向聯黎部隊適當捐款,積極響應部隊提出的援助要求,並對過去向聯黎部隊捐款的國家深表感謝;

    14. 呼籲黎巴嫩政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防止武器或有關物資未經其許可進入黎巴嫩,並請第11段批准的聯黎部隊在接獲黎巴嫩政府要求時,予以協助;

    15. 還決定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國民,或防止從其境內,或防止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

    (a)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出售或供應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和上述物項的配件,無論它們是否原產於其境內,

    (b)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上面(a)分段所列物項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但這些禁令不應適用於經黎巴嫩政府或第11段批准的聯黎部隊所批准的武器、有關物資、訓練或援助;

    16. 決定將聯黎部隊的任期延長到2007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考慮在晚些時候通過一項決議來進一步加強有關任務規定和採取其他步驟,協助實現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17. 請秘書長在一周內,並在其後定期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18. 強調按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和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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