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文化雜誌》外文版21、22、23、24期分色印刷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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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